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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哉所谓个案监督问题者

  因此,弹劾权和大赦都显示了人们在如何建立一种更加合理的分权体制和维护程序正义的深思熟虑,也充分考虑到如何在司法独立与人民主权之间达成一种良好的平衡。这类常规制度中的例外恰好是对于制度合理性的维护,而把例外变成常态,让立法机关也变成司法机关就不免阴错阳差了。仿佛有病吃药,但是我们却决不可以一日三餐以药为饭。
  不知所云的限制
  看起来刘博士也有些担心人大个案监督权力的滥用,他认为人大代表背后有利益,难免以权谋私。同时人大代表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而“允许单个人大代表进行个案监督,那么难免会出现‘外行监督内行’这种胡乱监督、瞎监督的弊端”。另外,全国人大代表数量如此众多,如果敞开来监督,那么法院将疲于应付。因而,他提出了两项限制措施,一是必须以“穷尽司法救济”为前提,以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二个限制是必须有十名代表联名才能提出监督案,以免法院由于监督过多而陷入瘫痪。
  这里的逻辑仍然是非常混乱的。人大代表作为民意代言人,当然要跟特定的利益有密切的关联,如果他不为所代表的利益奔走呼号,则是辜负人民的嘱托。按照监督的惯常话语逻辑,对于司法加以监督的目标就是为了司法公正,那么代表所进行的任何监督都是有助于社会公益的。为什么要限制代表提案的权利呢?如果法院案件的判决普遍不公,那就应当把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都挖个底朝天,说什么对最高法院每年提出一千件监督案,法院就撑不住了?如果两千个案有问题,为什么只监督其中的数百件?
  再说外行问题,既然说人大按照宪法可以监督个案,前提就是人大因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而非专业性而享有监督权,它的合理性基础在于代表系由民选产生,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如果说只有法律专家能够实施监督,那么势必在外行代表与内行代表之间作出区分,前者因为不是专家而不可以行使监督权,这种区别又有怎样的道理?再说人数限制就能够改变专业性么?三个外行是外行,十个外行加在一起就变成了内行?
  刘博士的第一个限制建议也根本不具合理性。“穷尽司法救济”是何意?依照我国的诉讼法,除非最高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的案件,通常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二审判决后,案件就尘埃落定了,也可以说是常规的司法救济终结了。但是奥妙在于,由于我们有独具特色的审判监督程序,其中包括当事人可以申诉,检察院可以抗诉,甚至最高法院还可以提审(例如著名的刘涌案),因此,我们这里的司法救济竟是永远不可能穷尽的。这真正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严格地依照刘博士的这种限制,则他在前面所主张的人大个案监督权居然是永无启动的可能!难道这是他的本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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