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
陈兴良
【关键词】无
【全文】
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
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设立了有关金融诈欺的犯罪,为惩治金融诈欺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本文拟对金融诈欺加以法理分析,以期对金融诈欺的科学界定。
Ⅰ
在论及金融诈欺犯罪的时候,首先碰到的是诈欺这一法律术语。从目前的资料来看,这一术语在使用上较为混乱:有称诈骗的,有称欺诈的,有称为诈欺的。从法律文本来看,
刑法称诈骗,民法称欺诈,各不相同。为此,有必要对这些术语加以辩析。欺诈与诈欺,字序不同,从含义上来说并无区别。从法律用语来看,诈欺更为准确。例如《唐律·诈伪》第373条规定:“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 使用的是诈欺一词。中华民国1928年及1935年
刑法均采诈欺这一概念。例如中华民国1935年
刑法第
339条规定, 诈欺不是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欺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行为。在日本
刑法中,也称为诈欺罪,指以欺骗的方法来骗取相对人的财物,或者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或使他人取得的行为。〔1〕至于英美
刑法, 由于翻译上的原因,有译成诈欺的,也有译成欺诈的,还有的则译成诈骗。 例如,Fraud一词译作诈欺,指为获得物质上的利益而通过陈述或行为所作的虚假表示。Fraud本身并非一种罪行, 但它是某些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作为罪名,英文中使用的是cheat,又被译作诈骗。〔2〕排除翻译上的因素,欺诈与诈欺,拟采诈欺为好。诈骗是我国刑法特有的一个术语,
刑法第
151条规定的是诈骗罪,
《决定》对金融诈欺犯罪的规定, 也仍然系诈骗一词。应该说,诈欺与诈骗两个术语并无本质区别,但在词义上存在微妙的差别。诈骗一词更具动作感,而且是一个及物动词,例如诈骗公私财物,搭配起来十分通顺。而诈欺一词更具状态感,也能表示一种行为,是一个不及物动词。但作为罪名,称诈欺似乎更妥。例如保险诈欺罪就比保险诈骗罪更为贴切。而且,民法中只有欺诈之称而无诈骗之名。采用诈欺一词也利于法学各学科术语统一,并且通用。
对金融诈欺的语义分析不能代替内容的分析。那么,到底什么是金融诈欺呢?顾名思义,金融诈欺就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诈欺活动。这样一种宽泛的定义,不足以准确地揭示金融诈欺的本质特征。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目前尚未见到完整的金融诈欺的概念。为了使金融诈欺的概念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我们先来对金融诈欺的外在形态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