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法》第171条规定对犯有欺诈经营证券罪、扰乱证券秩序罪的可处7年以下徒刑罪、拘役或科或科一万新台币以下罚金。第174条规定对虚伪记载罪的行为,处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一万新台币以下罚金。香港《证券条例》第139条规定,经公诉程序可以判处诈欺者罚金5万元港币及监禁2年。
我国在《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只笼统地规定对证券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罚则则详见于1997年新修订的《
刑法》。新修订的《
刑法》第
180条规定对犯内幕交易罪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
181条规定从事欺诈客户行为者,视其情节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
182条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上述三条款还均规定了对单位犯证券欺诈罪的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立法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证券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大都由
证券法直接规定(我国则由《
刑法》规定),并呈现出处罚日益加重的趋势。各国对证券欺诈行为人的处罚以自由刑为主,普遍采用罚金刑,且可作为主刑适用,数额较高。同时,涉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机构大户等单位的犯罪,规定实行两罚并处原则,即对单位判处高额罚金刑,对作为直接责任者的自然人判处自由刑。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Katharina Pistor and Chenggang Xu, “Fiduciary Duty in Transitional Civil Law Jurisdictions: Lessons from the Incomplete Law Theory”, ECGI Working Paper Series in Law, at http://ssrn.com/abstract_id=343480 . 2、D. Gordon Smith, “The Critical Resource Theory of Fiduciary Duty”,Vanderbilt Law Review, Vol. 55。 3、Johnson, Lyman P.Q. and Sides, Mark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