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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诚信原则的法律框架

 对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各国立法还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及其诉讼时效。美国《1933证券法》对民事责任规定“双重诉权限制”(A double barreled of limitations)。第13条规定:发现注册文件、公开说明书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或未经注册而发行或出售证券致人损害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为一年。证券以真实价值向公众发行或出售,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发行或出售后三年,但对其它默示诉权,自发行时起算,多为6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与有价证券募集或销售相关的欺诈行为的损害请求权,自申报生效时或公开说明书交付起5年内未行使请求权则自行消灭,其它损害赔偿则为1年。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2年和5年,前者自请求权人知悉有受赔偿之原因时起计算,后者自募集、发行或买卖之日起算。我国《证券法》规则无此规定。
 (五)证券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
 证券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严重违反证券法的欺诈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受到的刑事罚制裁。世界各国立法对证券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4节规定在发行中的欺诈问题,一经确认便应被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5年监狱,或两者兼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对内幕交易罪行为人处5年以下监禁或并科10万美元罚金。1988年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提高了对证券欺诈者的刑事责任,对个人的刑期上限延长到10年,罚金高达100万美元,对非自然人的企业组织的罚金从50万美元提高达250万美元。此外,《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特别规定,违反该法案、任何SEC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条例或规定、任何上市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的规则,都将视同为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行为,受到同样的制裁。对于违反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的行为,对个人的处罚金由5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并可同时判处的监禁期限由1年延长到10年,对团体的处金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法案还对干预证据和阻碍调查、破坏审计记录、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规定了罚金和最高为10年或20年的监禁,这都是对美国刑法典重要的修正,给予了违反诚信原则者更重的惩罚。
   英国1958年,《防止欺诈(投资)法》对证券欺诈行为规定应处7年以下的刑期,后经1963年《保护储户法》修改增加了罚金或两者并处的规定。1985年《公司法》对欺诈者的刑事责任也作了严格规定。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97条、198条规定,视发行、交易市场上的不同行为,可以分别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罚金,或处以一年以下的徒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新加新1986年《证券业法》对证券欺诈者规定将被处以5万新加坡元的罚金或最高7年的监禁,若违反者为公司,则处以最高10万新加坡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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