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最讲求诚实信用的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则是维系证券市场秩序的基石。虽然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与风险的世界,但证券市场所蕴涵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却较一般产品劳务市场大得多。从质的方面看,在证券市场和产品劳务市场上交换的对象是不同的。从纯交换理论和一般均衡理论的视角可知,商品的不同使用者对商品的边际效用的评价决定着商品的交换比例或商品价格,而证券市场上各种金融资产买卖的本质则是用现在的货币同未来的货币进行交换,而未来是不确定的,不同时点的货币交换比率(收益串)并不是决定交易能否发生的唯一因素。产品劳务市场的交易是"钱物交易",交易双方一般没有后续的权利和义务,而证券市场的交易则是"钱诺交易",投资者的全部期盼在于未来某个时点筹资人能够支付的报酬或者其他投资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从量的方面看,普通商品的品质、外观、包装等因素及其与商品价格的联系易于观察、评判和界定,而证券市场投资者所要买卖的是特殊的金融商品,是体现为收益索取权的处于不断变化中的活生生的上市公司本身。决定证券价格的因素十分错综复杂,不仅在于发行公司的营业收益,还受公司合并、买人、独占、经营权的转移、新资源及新产品开发等有关该公司企业内容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制于宏观经济景气程度、政府政策变动等外部因素,甚至取决于其他投资者的判断、信心与行动。投资者的决策要面临如此纷繁复杂而又难以确定的因素。这些因素,无论是证券产品的价格信息还是品质信息又都时时刻刻处于变化运动之中,更加剧了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及风险。
因此,倡导诚信,防止舞弊,保证上市公司之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能为公众所利用,改善信息分布的不对称状态,减少证券投资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并促进大众投资及证券交易中的公平竞争,即成为管理证券市场、维持交易秩序的主要目的,对投资者的保护成为
证券法最具体、最直接的目的。
由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应成应为证券市场的首要基本原则。若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能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之精神,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管理中能够彻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就一定能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与安全,实现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的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之三大目标。
二、各国对证券市场中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法律规制
为了更有效地对证券市场加以监管,确保证券市场公平、有序、规范地运行,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以立法的形式对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证券欺诈行为(非诚信行为)进行法律规则。
(一)各国反证券欺诈立法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