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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

    从表4中不难发现: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与复合型金融犯罪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在39个内外牵连的复合型犯罪案件中就有29个案件属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占74.4%。针对银行的犯罪,与单一型犯罪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在40个单一型金融犯罪中只有16个案件属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占40%。即:我们看到了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的另一个侧面:内外牵连。可以说,只要围绕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有内外牵连的因素,那么,犯罪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就更多地表现为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如果犯罪单纯由金融机构内部从业人员或外部人员实施,其行为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就更多地表现为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  那么,作为一种类型,复合型金融犯罪有哪些情况和特点呢?在我们的样本中,属于内外牵连的复合型案件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银行外部诈骗分子针对或利用银行进行犯罪与银行内部从业人员玩忽职守犯罪之间的组合——没有共同的故意;另一种是银行外部诈骗分子针对银行或利用银行进行犯罪与银行内部从业人员收受贿赂后实施玩忽职守犯罪之间的组合——主观方面的联系介乎于前一种情况内外勾结之间;再一种是真正的内外勾结型犯罪。  可以推测,这类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展成为某种在利益关系上互惠共生,在违法形式上相对稳定,在时间上具有一定持续性,在组织形式上相对松散的利益结合体。当这种结合体发展为银行、企业、政府三者中不法分子构成的结合体时,金融犯罪也许成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社会经济的一支势力。这样的犯罪势力将以滥用资源优势为其基本特征:滥用权力优势、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在西方,这并不是耸人听闻的。例如,日本的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集团,早就尝试了向金融机构的渗透,并在相当大程度上控制了金融机构。对这样情况的出现,我们应当有所准备。  三、金融机构免遭滥用的根本途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  面对金融犯罪的巨大危害,任何负责任的政府和银行家都不会有丝毫的懈怠。问题在于:如何控制?  以上分析可以归结为三点基本认识:第一,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与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相交织,构成最危险的金融犯罪;第二,道德冒险是解释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是说明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潜在风险的重要变量;第三,除了道德冒险以外,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还往往伴随着另一个现象的存在而存在:内外牵连的复合型金融犯罪。简单说就是,金融秩序和安全越来越多地受到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的困扰,这种犯罪又更多地与道德冒险、复合型金融犯罪高度相关。  这个认识对金融犯罪的控制实践有什么意义呢?如果从控制的角度来看,以上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可以归结为金融机构的内控问题。金融机构的资金、名义、信用工具被金融机构内外人员所滥用或基于各种目的而分享,而且这种滥用又是出于放任或严重不负责任的心态,甚至金融机构自身也在触犯刑律,这些无一不说明金融机构内控的失灵。如果金融机构的角色除了犯罪的直接对象以外,还可能成为银行内外犯罪分子用来转嫁投机风险、谋取私利的工具或桥梁,甚至成为犯罪的主体,那么,单纯的“外防”便不能概括银行安全防范的全部内涵。既然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与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相互交织使金融机构的处境更加危险,既然内外牵连的复合型金融犯罪给金融安全带来更大的威胁,那么,“外防”就自然应当是以“内控”为基础的“外防”,而“内控”也自然应当是与“外防”相联系的“内控”。也可以说,“内控”是“外防”之本,“外防”是“内控”的必然延伸。因此,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应当是控制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性措施。  1.金融机构内控的概念  所谓金融机构的内控,是指通过事前预警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方法,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职务或职能活动,以防范各类阻碍金融资产和金融信用工具安全、有效运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过程。按照这个概念,首先,金融机构的内控不是单纯的上级对下级的任意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是金融机构全体从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或者说,内控本质上不是人对人的控制,而是法对人的控制。由人管人到法管人转化,是内控的最高境界,其次,内控的目的不仅是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还包括金融资产的有效运用和各项金融工具的安全、有效的运用。内控的对象既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还包括金融机构自身。再次,内控不仅限于针对已然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办和惩处,更重要的还有各个业务岗位环节中对依法经营情况的监督制约和实时监控。最后,内控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针对“家贼”犯罪的控制,而应看到,内控是与外防相联系的内控。因为金融机构外部的犯罪分子针对或利用金融机构的犯罪能否得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金融从业人员是否合规经营、是否有意提供合作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内控就是某种外防。  2.金融机构内控的主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从观念上看,金融机构内控的失败或薄弱,往往可以归因于安全与效益关系的片面理解。正是由于重效益轻安全或效益安全两层皮的认识,才使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资金或金融信用工具实施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正确把握效益与安全的关系,是做好内控工作的认识上的前提。  应当说,银行的资金安全与资金运用效益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保障条件。一方面,安全是效益的前提条件。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户选择银行,而不是银行选择客户。这样,不安全的银行,便得不到客户的起码的信任,因而也就无所谓效益可言。可以说,有了安全不一定有效益,但没有安全则一定没有效益,有了效益也会失去效益。近年来银行的高息揽存、帐外经营实际上都是单纯追求效益的行为,实际上都给银行资产质量带来了巨大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效益不好,也很难有条件保障安全。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越不安全就越没有效益,越没有效益也就越不安全。  3.金融机构内控的关键  在现实中,效益与安全往往是一对矛盾着的价值:为了效益和利润往往会牺牲安全,为了安全也可能放弃赢利机会。问题是,这两者当中的平衡点何在。笔者认为,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点就是法律,就是依法经营,就是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经营,其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效益是合法的、真实的。同时,依法经营本身就是银行内外不法分子针对或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的最大障碍。反之,违规经营,其效益要么是暂时的,要么是虚假的。同时,违规经营本身不仅会把银行卷入法律诉讼,而且必然被银行内外不法分子所利用,刺激、诱发金融犯罪的实施。总之,银行内控的关键在于依法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让每个银行从业人员都明白自己的每一职务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4.金融机构内控的战略重点。  金融机构内控应以内部腐败犯罪的控制为战略重点。这里所称腐败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首先,银行内腐败类案件在银行案件发案总数中的比例最高,造成的损失最大,是银行资金安全、信用安全的最主要威胁。例如,据某银行1996年上半年统计,半年来全行发生的案件中,腐败类案件涉案金额5526万元,而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总和涉案金额仅为258万元——前者是后者的21倍!如果考虑到此类案件案值大、暗数高的特点,那么,腐败类案件造成的损失肯定还要大大超过这个数字若干倍。因此,仅从保护银行资金安全这一点来看,也应将打击银行内部的腐败犯罪作为战略重点来看待。其次,银行内部的贪污腐败类犯罪不仅造成的直接危害最大,而且造成的间接危害也不可估量。它为其他刑事犯罪打开了银行金库大门。许多诈骗犯罪的案件,乃至形似民事借贷纠纷案件或者坏帐、呆帐、死帐的背后,都隐藏着肮脏的贿赂交易。  5.金融机构内控的三个支点  银行内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安全预警系统、人事教育系统、案件查处系统。  金融犯罪控制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案件发生了难以被发现,发现了难以被及时有效地制止,制止了难以被充分证实,证实了难以适用法律。这给金融犯罪的控制带来了巨大难度。所谓安全预警系统,就是由业务、稽核等部门共同构成的,根据有关信息及时发现、识别、制止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或刚刚着手的,甚至是处在预备阶段的各种违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系统。人事教育系统主要侧重于干部选拔、人员配置,对员工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务知识、规章制度、行业纪律以及对付犯罪技能的教育培训,使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入银行,不接近要害岗位,使可能的犯罪人放弃犯罪意念和心理倾向。案件查处系统主要由监察、保卫、司法等部门构成。主要侧重于案件发生之后的调查取证、处理工作,主要作用偏重于针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事后惩戒。这三股力量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使银行内控更加科学、有效。三个支点中只要缺少一个,银行安全防范体系就可能失去平衡,危害银行安全的各色犯罪将乘虚而入。  6.金融机构内控的激励机制。  事实证明,从业人员的收入仅仅与效益挂钩,或者重奖不罚,是片面的激励机制。在这种激励机制的刺激之下,很自然会造就出某种胆大妄为者,银行也会成为这些不法分子从事金融投机赌博活动的保险公司。因此,金融机构内部应层层实行效益与安全相联系的综合考核指标,使金融机构的内控变为每个从业人员自觉的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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