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资源优势的滥用与证券犯罪

  第三,资源优势在犯罪中担当的角色是什么?在传统的暴力、财产犯罪中,获取一定的资源优势是犯罪所追求的目的。许多下层社会成员正是因为处于资源分配关系中的劣势才去犯罪。而在证券犯罪中,资源优势是获取更多资源优势的条件或手段。对一些人来说,如果不是拥有某种资源优势,倒不一定会犯罪。例如,在证券市场中,人人都希望尽早知晓真实的价格敏感信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最先合法地知悉价格敏感信息的,恰恰是公司内幕人员。再以操纵市场为例,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即使有操纵股价的动机,也无能为力。可以说,下层社会成员往往因为缺乏资源优势而犯罪。上层社会成员则常因拥有资源优势而犯罪。在证券犯罪中,资源优势既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原因,又是追求更多资源优势的手段和条件。
  第四,行为人怎样利用资源优势去实施证券犯罪?在证券犯罪中,权力和金钱是行为人达到犯罪目的的两大工具。因此,证券犯罪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权力型证券犯罪,二是金钱型证券犯罪。
  权力型证券犯罪就是滥用行政、管理、业务权力危害证券发行、交易管理秩序的犯罪,在内幕交易犯罪中,从权力到内幕信息,再到先于公众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最后获利或者避免损失,关键在于行为人拥有的权力。券商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股票为自己炒股牟利的欺诈客户行为,前提条件也是券商经营证券业务的有关权力。再者,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虚假陈述行为,也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证券犯罪行为。
  金钱型证券犯罪就是凭借资金实力危害证券发行、交易管理秩序的犯罪,其典型表现就是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例如,一些持股大户或者机构投资者,倚仗自己雄厚的财力,在证券市场中兴风作浪、人为造市,严重歪曲了所操纵股票的真实供求关系。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为依托,行为人即使希望股价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变化,也只能是望“市”兴叹。而且,如果不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形式上的虚买虚卖、连续交易或者散布谣言等行为,或者不足以造成股价的较大变动,或者无法达到获利目的。
  应当说明,利用权力进行的内幕交易、挪用客户资金或股票、虚假陈述等行为以牟取私利,这本身就是一种滥用。而利用拥有的资金实力为自己牟取利益,则不一定都是资源优势的滥用。只能说,那些利用拥有的资金实力,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是资源优势的滥用。
  滥用资源优势牟取私利,是证券犯罪的基本特点,也是说明其犯罪原因,把握其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制定预防对策的出发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