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以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中心的研究
肖建国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全文】
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中心的研究
肖 建 国
摘要: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立法机关为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不足而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创设的一种全新的、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相平行的诉讼制度。其法律属性,既不同于财产保全,也有别于先予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具有类型化和普适性的意义,可以广泛地适用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纠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其他侵权行为案件。建议将来修改
民事诉讼法时,增设“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这一独特的诉讼救济手段,并且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并列规定。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由《
专利法》、《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所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系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先行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权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的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00年8月修订的《
专利法》第
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至
九十六条和第
九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2001年6月1日颁布了《关于
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凡18条,就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人、申请的条件、申请和审查的程序、采取的措施等事项均详细定有明文。
无独有偶,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也有关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
商标法》第
五十七条指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至第
九十六条和第
九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