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改革间的矛盾日渐突出
当前,全国法院系统从强调庭审功能的审判方式改革,逐渐向完善司法机制的司法改革推进,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开始对法院管理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进行反思和探索。如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强调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院长、庭长不得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等。以实现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目标。显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与这些改革要求相背离。
现行审判委员会的正面作用不大,负面影响却不小,其副作用将会永久性地危害我国的司法制度,与其在稳固审判委员会这种难以增进司法公正的事业上下功夫,不如用更多的心力去探索如何以司法而非行政的形式和机制去解决目前中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21]透视审判委员会制度,我们既不能一概否定它曾经发挥的无可替代的历史作用,同样也不能无视它难以掩饰的致命缺陷。我国数十年司法实践和当前的司法改革表明:审判委员会制度尽管在历史上曾产生过重要作用,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逐步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程序公正与正义的重大障碍,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日益加剧,修修补补的改良也无法掩饰这一矛盾。因此,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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