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另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代表,它实行陪审制是在被法国征服后受其影响,并在一些地区照搬了法国的参审制。后来许多学者受到启蒙思潮的影响,认为陪审制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司法独立,因“司法被定位于保护个人自由之机关,国民要求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司法不应优越于行政而存在,基于此认识唯有陪审法院始属立宪体制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并为国民自由之守护神,陪审更是司法独立之基本前提。” 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由于代表民众的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可对法庭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增加对司法的信任,这也是由于当时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德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的陪审团很难融合起来。实践证明英美的陪审制在德国并没有成功。
二、 我国陪审制度今昔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一员的中国,较之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陪审制度的移植既稍显仓促又有盲目抄袭之嫌。
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制是古代西方国家“奴隶民主政治的产物” ,然而古代东方实行“奴隶主专政制度”,因此没有产生陪审制的环境和土壤。我国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实行的都是专政政体,民主政治与之无缘。到了清末、民国时期虽然制定了有关陪审制的法律但却未付诸实施。中国的陪审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分不开的。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采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国共产党走群众路线的结果,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也是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否定。但此时的陪审制,与其说是一种国家审判形式不如说是民众的革命方式,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界限十分模糊。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保留了陪审制度并在1954年我国宪法中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做法当作
宪法原则。文革期间,我国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但1982年
宪法并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陪审制度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问题。实际上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名存实亡。在当今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有人主张废除陪审制,提出了“取消论”;有人主张改革陪审制。改革陪审制也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则认为应完善“参审” 式的陪审制(参审制),有人主张移植“陪审团”式的陪审制。我们认为陪审制度是具体的历史条件、诉讼文化、环境下的产物,陪审团的移植不适合我国国情;参审制(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现阶段司法欠缺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化的法院体制和极不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防止司法不公也不一定要通过陪审制度,以毒攻毒显然不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