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肖建国
【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参审制 ;司法民主
【全文】
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
内容提要 陪审制度是具体的历史条件、诉讼文化、环境下的产物。陪审团的移植不适合我国国情。参审制(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现阶段司法欠缺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化的法院体制和极不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防止司法不公也不一定要通过陪审制度,以毒攻毒显然不是明智之举。本文拟通过借鉴与参考各国(地区)的立法体例,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该制度作一探讨。
关键词 陪审制度;陪审团;参审制 ;司法民主;司法监督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在近代社会,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曾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陪审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它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命运。对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以及如何改革等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陪审制度似乎是人类社会司法领域内一种颇有争议的现象。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有的国家早已将它抛入历史的垃圾堆或者被人遗忘的角落;有的国家则对它推崇备至或者情有独钟。1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除应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陪审制度的成因之外,还应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对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进行分析和定位,从而作出合理选择。
一、 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的概况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希腊城邦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2。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3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这种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主要发源地代表实行的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这种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在当代人看来的优秀文明成果随着历史的发展销声匿迹——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民主的陪审制度存在。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十一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的清理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也就“末日审判”(Domesday survey)。采取这种制度是出于一种行政目的——加强土地管理。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确立陪审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陪审制的确立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神明裁判和立誓免罪其实质是借助一种神秘莫测的超自然力量,利用这种简单的证明方式来代替审判方式,这样的审判很难发现事实的真相,审判结果靠的只是运气。这落后、荒谬的做法必然被理性的方式所取代,而陪审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具有证人功能,法院通过陪审员了解案情,这样判决结果相对公正得多。其次,陪审制的确立还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当时英国王室财富匮乏,而封建领主教会经济实力雄厚,可与王室分庭抗礼。英王为增加王室财政实力,一方面在全国推行土地调查;另一方面通过扩大王室法院司法权来填补时常空虚的国库。陪审制在当时只适应王室法院,而地方各法院禁止采用陪审制,靠司法决斗来裁判。当事人要在王室法院诉讼,必需以高价换取一令状。由此可知,英王室是利用王室法院来增加财政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