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英语中,原则(Principle)被分解为两层含义:(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简言之,原则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又是直接的行为规则。仔细考察上述两层含义,我们会发现,第一层含义揭示的是法律原则中的最基础的部分,笔者姑且名之为“核心原则”;第二层含义则较为复杂,如果再细分的话,又能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全部法律规则原理或前提的原则,此即“基本原则”,二是作为某些具体制度或行为规则原理或前提的原则,此为“具体原则”。据此,笔者认为,法律原则概念至少可分为三个层次:(1)核心原则。这是法律原则中位阶最高的一层含义,它是指
民事诉讼法中直接体现诉讼程序价值要求或最低限度标准的价值准则,或者说核心原则就是程序价值的构成要素。以程序公正价值为例,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包括实现程序公正的诉讼构造和动态过程两方面的标准,具体包含五项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维持原则。 这五项原则就属于法律原则中的核心原则。(2)具体原则。这是法律原则中位阶最低的一层含义,它是指
民事诉讼法中诸多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原则,比如管辖恒定原则、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调解原则、诉讼费用负担原则、开庭审理原则、执行的原则等等。(3)基本原则。这是法律原则承上启下的一层含义。基本原则可直接体现核心原则的要求,承载它们的思想内容,协调它们的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价值要求。同时,基本原则的效力须完全地贯彻于民事诉讼法规范始终,才能完成对全部民事诉讼法规范的价值导向作用。由于基本原则比较抽象,在一定的条件下,需要把它们在特定诉讼过程或阶段的表现形式确定下来,以便于司法者操作和当事人理解,为具体的诉讼阶段提供直观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原则真由之产生。换言之,基本原则上承诉讼程序价值的要求,并在具体诉讼段中展开,在核心原则与具体原则之间起媒介和桥梁的作用。
那么,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如何界定呢?在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中,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如下三种不同的表述方式:一是认为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起着指导性作用的准则。” 二是认为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三是认为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上述三种概念内含着一些共同的要素,即都是从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的角度进行界定的。其中,第一种观点揭示了基本原则效力的贯彻始终性及其行为准则的功能,第二种观点没有坚持基本原则效力的贯彻始终性,但肯定了其行准则的功能。第三种观点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揭示了基本原则内容的根本性和规范性,并且承认了基本原则具有立法、司法、守法等诸多方面的功能。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更为准确、科学。笔者基本上同意第三种概念。由于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其性质和功能密不可分,因此要对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出合理的界定,必须探讨基本原则的的性质和功能。关于这一点,下文将作专门研究,这里不再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