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反思
肖建国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全文】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阐释与反思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的基本原则往往表征着该法律的内在精神准则。它蕴藏于人们一体遵循的共同观念中,流露于法律条文或判例的字里行间;它不能被创造,只能被发现;它可能被治法扭曲变形,也可能被专制制度摧残得遍体鳞伤,但幸运的是,法律的精神总能代代相传,并且被世人发扬光大。如今,法律的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观念已传播全世界,成为地球人共同遵守的基本法律准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反映了人类对于法律的灵魂的共性理解。如果考虑一下这里的人来自不同的法系背景,说着相互听不懂的语言,却在法律原则的理解上达成了基本的共识,那么,不由得你不吃惊。当人们分别使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达对于法律精神的真挚理解时,大家途殊而同归。此际,我们有必要追问的是:究竟是什么力量把这些有巨大语言和文化差异的人勾连在一起,使他们用不同语言发出了共同的声音?
具体到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这种追问会来得更加强烈。
对于何谓基本原则,何谓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如何识别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若何,怎样构建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等等问题,民诉法学界尽管一直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的来说收效并不明显。民诉法学者往往只醉心于法律条文的语义分析,而对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发生机制缺乏研究的兴趣和信心。加之法律学科之间严重分立,民诉法学者囿于专业领域的限制,忽视了法理学和民法学等部门法学对基本原则理论研究的贡献,在研究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时视野不够开阔,理论挖掘不深,大多为就事论事、浅尝辄止。这种研究方法如果不加以改变,很难指望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会有大的突破。可喜的是,近两年来出现了一些有份量的作品,研究逐步深化。 在本节中,笔者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基本原则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尤其是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关系上,做的是基础性的理论准备工作,与国内一些学者的研究重点有所不同。故在阅读本文时,最好与张卫平、陈桂明先生的有关论著结合起来,这样,读者才能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全景式的把握。
一、法律原则的层次结构:核心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在现代汉语中,“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据徐国栋先生的考证,原则一词可能产生于近代,意为规则之源或根本规则。 法学上的原则(即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是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立足点或基干的根本规则。
法律原则集中反映了法律的性质和基本内容,是法律调整的准绳或标尺,是法律的灵魂。然而,法律原则并非一个笼统的概念,它具有多个层次、多个方面的含义。忽视了这一点,只会招致法律原则的滥用。当然,这可能与法理学者专任其职有关。不管怎么说,研究法律原则若不从部门法出发,仅仅满足于空洞的抽象界定,必将造成法律原则概念的平面化、虚无化。鉴于此,笔者拟从
民事诉讼法角度探讨法律原则,下文中的法律原则,若无特别说明的话,专指
民事诉讼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