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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进程中的我国律师制度

  关于律师体制的改革,作者作了具体精微的分析,涉及到律师制度的方方面面,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解决方案。这些问题看似琐碎,然而富于现实意义。我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包括律师制度)的改革既需要价值、理念上的引导,更需要作者这种扎扎实实、切中时弊的对策分析,而且后者才是我国律师制度建设最急需的。
  四、律师的义务与职业道德
  律师的义务在这里特指律师的法定义务,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律师行业组织的自律性规范。作者对我国律师的法定义务与职业道德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证、说明,较之同类著作而言,本书的论证显然更进了一步。比如在论及律师应严格遵守审判庭纪律,不得进行损害法院威信和名誉的行为这一道德规范时,作者引用了欧陆国家的具体规定,自然增强了作品的说服力。尤其在谈到“我宣誓一定尊重法院”这句震聋发聩的律师誓词(页185)时,有谁能不为之震憾?!有谁能不由此生发出对法律的无限敬仰之情?!法院是法律的掌管者,是正义的化身,尊重法院就是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不难回答“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应站立发言” 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
  不过,笔者无意就律师的义务与职业道德本身作过多的复述,笔者注意到一个事实,即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义务大部分被纳入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成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行纪律》内容的一部分。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律师的义务与职业道德之间究竞属于什么关系?如果是一回事,那么为什么分别规定;如果二者不同,那么如何解释法定义务与职业道德之间存在的过多地交叉的现象?作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律师组织的章程和规则中,也可以体现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之中(页180)。有的学者则更加明确地指出:律师的义务是将“一部分最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性质的规范”之产物;并且即便上升为法定义务,也仍然属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这两种观点不外乎传达了这么一个意思:法律来源于道德,律师的义务是道德规范的组成部分。当然,从法哲学上讲,法律源于道德无可厚非,但是这个命题并不意味法律被道德所包围,无独立性可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上的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谜。不管学者们如何交锋,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是泾渭有别的。法律是对社会成员的普适性要求或最低行为标准,而道德则有层次性,不同阶层、不同地位者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因此在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时,立法者只能将该社会中现行的最低道德要求披上法律的外衣。可以说,法律是一个社会各阶层人士道德观的最大公约数。道德规范一旦接受法律的调整就形成法律规范,具有极大的强制性,不再属于社会的最低道德要求。随着法律的推行,一个社会新的最低道德要求又逐步被吸收到新的法律规范中,成为普适的强制性规范。法与道德之间就是这样良性互动,不断吸纳推进,不断积累提升。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平由此得以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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