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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进程中的我国律师制度

  不过,如果我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恐怕还不够。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提了这么多年,但是改革之途慢慢,步履依然维艰,根本原因何在?我想,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联系中国法治道路的特点来谈。
  我们知道,为了回应外部挑战和实现经济赶超战略,中国正在进行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法治化运动,走的是一条政府“变法的道路”。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和建构出来的,而不是自然演变和长成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固然有其优越性,但其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一是政府推进型法治可能会出现政府动力衰减和中断,二是政府对法治的主观设计与客观需要之间可能存在脱节和矛盾问题。①中国的律师体制改革之主要力量也是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当然有足够的决心和勇气将律师业推向社会,实现律师业的社会化改革,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改革的对象逐步从社会转向政府自身,涉及政府部门的权力领域时,政府部门还有彻底推行法治的决心吗?政府部门有严格限制和制约自己手中权力的动机和愿望吗?政府部门会自愿将管理权限下放给律师协会以真正实现行业管理吗?实际上,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困难重重,改不下去,原因就在于这一改革触动了政府部门的利益,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权力行使,由此导致改革动力不足,改革停滞不前。我认为,政府部门在推行改革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其部门利益,应当放眼世界,将律师管理体制置于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权衡、考量,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和方向。律师协会也不能消极等待,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的政治参与程度来积极争取,以消除律师协会“资源贫乏”的现状。这就涉及到律师参与立法权问题(页142),律师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参与立法,影响社会决策和社会生活,纠正律师法立法中权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提请全国人大修改《律师法》。
  政府推进型法治的第二项局限可以解释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其他问题,比如律师收费改革。1990年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改变我国律师行业收费混乱的局面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它显然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律师与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遵循着市场交易中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国家
  ① 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讨论》,《新华文摘》1999年第1期
  约束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式规则却因违背市场规律而被晾在一边,缺乏实效,律师收费实践中大量运行着非正式规则,市场主体之间经常进行着非正式的交易。因此,律师收费制度必须改,这是毫无疑问的,司法部也正在制订新的律师收费办法,问题是新办法不是闭门造车造出来的,而必须符合经济规律,否则,与其制订一个不切实际的方案,不如先放开不管,任由市场自发调节,这样岂不是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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