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体制的改革
(一)律师业的社会化改革
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律师业的社会化。80年代以来,国家运用政策和法律手段将律师业从权力结构中分离出来,并推向社会,推入市场中去,让律师业自己发展。于是,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或称“两不四自” 所)成为律师业发展方向,在许多城市“两不四自”所的数目超过了国办所。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体律师事务所成为“两不四自”所的主体。作者认为,我国律师执业机构改革的趋势是发展合伙所和个体所。具体方案是;将合作律师事务所改造为合伙所,将国办所分别转变成大型的律师公司、合伙所或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事务所,同时充分发展个体所这一国际上最原始、最普遍的律师开业形式。作者还认为,个体所适应律师法律服务的职业属性,现行《
律师法》未规定个体所这种执业组织形式是一大缺撼(页66以下)。
在律师收费方面,目前我国律师收费标准不尽合理,收费额过低,收费形式单一,未考虑到律师的专业化分工。作者主张律师收费主要应由市场调节,以当事人协商收费为主,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分地区制定收费标准,以作为参照。在收费方式上,可以采取包括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争议金额比例收费、胜诉收费等多种形式,完善律师收费争议的处理程序,等等(页172以下)。
(二)律师业的行业化改革
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另一目标是实现律师业的行业化,即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自律自治性。为此,我国从1986年开始推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以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充实律师队伍。然而,律师资格考试只能从入口上对律师的专业性把关,律师执业后,还存在着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强化律师的专业化分工问题。律师应有广博的知识,但律师更应深入掌握某项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从事这类法律业务的技能,“万金油”式的律师今后是很难站住脚的。律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试行的《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得到确认,该《方案》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要求“‘八五’期间,三分之一的律师事务所要有专业定向”,并提出“逐步建立以专业培训为主的律师培训制度”(着重号为引者加)。
按照律师职业自律自治性的要求,律师管理体制应当实行行业管理。当然,鼓吹行业管理并非否定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政府管理都不可偏废。问题在于如何划定二者之间的边界,如何真正落实1993年12月司法部提出的“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然而,《
律师法》在划分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之间的管理权限时明显偏向前者。有关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律师资格的授予、律师的惩戒等实质性管理权限悉数交给行政部门,而行业组织――律师协会只享有某些空洞的非实质性权限,如培训、交流等。由于政府在律师管理方面过于主动、权限过大,因此实践中往往造成律师“办案难”、律师不能独立提供法律服务等问题(页108以下)。作者把这一现象归因于观念滞后和律师协会自身力量薄弱,并提出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及律师协会苦练内功,加强组织建设两项改革对策,这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