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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进程中的我国律师制度

  (三) 律师职业的专业性
  律者,法律也;师者,专业人员也。律师的含义本身就是指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在现代社会中,律师之所以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就是因为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强。其专业性表现有二:一是律师拥有法律知识和处理纠纷方面的特殊信息和技术。律师一般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这使其区别于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Specialist);二是律师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律师具有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对于经济、政治问题乃至日常的社会问题都尽量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的规则和程序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加以调整处理,律师职业往往不能容忍非公开的政治交易和无原则的妥协。律师的思考方式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规范与事实、特殊与普遍、过去与未来织补得天衣无缝。它要求对决定进行诸如判决理由那样的正当化处理以保证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富于说服力。
  律师职业专业性的制度保障主要是律师资格取得制度。要从事 律师职业,通常先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然后接受一段时间的实际业务实习或专业技能培训,以防止一些缺乏实际经验的人充当律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页50)。
  (四) 律师职业的自律自治性
  律师职业的自律自治性就是律师职业的独立性(页107)。
  律师职业自律自治机制的形成,缘于两方面的动因:一是律师职业的专业性使得政府很难在律师的职业范围内行使直接的管理职能,只有律师业自身才能“内行”地对律师的职业要求作出合理评估,从而有效地管理律师的职业行为;二是分散运作的律师业需要加强职业内部的联系和交流,形成一种整体力量以强化自身对社会的交涉力和影响力,真正代表律师职业在社会上发挥作用。这个整体力量就是律师的职业共同体组织或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在国家权力结构范围之外出现的一种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制订职业道德规范,惩戒违法违规律师,进行行业管理,保障律师公正执业。
  随着律师行业管理的加强,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也进一步加强。“独立性”是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的,是律师职业的独立。由于律师职业没有国家权力背景作为依托,律师的职业使命又要求他获得足够的资源去保护人权、促进法制完善和维护社会正义,因此,律师职业必须独立,必须自治管理。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律师为履行其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要站在与检察厅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而且还常常处于对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为了让律师很好地履行使命,就不应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或惩戒的压力,同时为了防止只有遵循官僚意志的人才能具有律师资格的弊害,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自治。”因此,律师自治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为履行其使命而负有的规律自己行动的社会责任。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国家权力的行使必然受到来自社会的制约。律师通过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起到制约官方权力的作用。而律师这一职能的实现,必然以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为前提。律师职业的独立,并不会成为社会的离心力量,相反,它是维护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
  基于律师职业的上述特点,作者认为,将律师职业界定为社会自由职业是比较恰当的(页65)。在国内众多学者否定律师为“自由职业者”的声浪中,这一观点的提出无疑需要巨大的胆识和睿智的眼光。不过,作者对这个命题只是点而不论,戛然而止,给人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笔者完全同意将律师业定位为自由职业,认为这一定性有益于律师职业的发展。有的学者对自由职业存有误解,害怕“自由”两字,似乎自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其实不然。我们说律师职业为自由职业,是相对于官方职业(公职)而言的,是与法官、检察官这些官方职业相区别的一种法律职业,而不是不受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束缚的江湖游医式的职业。自由职业者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否定律师职业为自由职业,则意味着要求律师再次回到国家的立场上,成为国家权力结构的一个配件。如果是这样,那么律师职业如何取信于民?律师业还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吗?所以说,不搞清律师职业的自由职业性质,微观制度的建设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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