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化进程中的我国律师制度

  (一) 律师职业的服务性、中介性
  律师与医生虽分工不同,但职业颇为相似:医生治疗生理疾病,律师消除社会病症,二者的天职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只不过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律师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不享有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律师的服务并非作为国家公职在行使国家的权能。律师的活动具事务性的特征,律师只能凭借本人的法律知识从事法律业务活动,而不具有行使权力的内容。因此,律师提供服务水平的好坏,服务质量的高低,完全取决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现代社会中的律师职业已丧失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权力资源。
  律师既非公职人员,其手中无权,则他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属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加以确定,并成为律师职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律师接受委托后的执业活动实际上是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律师必须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页143)。律师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法定义务、职业道德规范)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律师因过错造成委托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页225以下)。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律师职业的中介性。当律师业脱离对国家编制和经费的依赖从而实现与国家权力的“断脐”之后,律师业的社会化就不可避免了。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这符合律师职业的行业特征。首先,它表明律师也是市场主体,律师职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理应同其他服务性行业一样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活动,依靠其法律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维护自身的发展;其次,律师不直接介入商品的生产、分配和交换领域,而是作为“中介性组织”发挥服务、沟通等作用;最后,中介性的定位,对律师组织、律师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既然是市场中介组织,参与市场运行,就不应局限于姓“社”姓“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争论,只要有利于发挥律师中介性机能的组织形式(如合伙事务所、个体事务所)和管理体制(如行业管理),就应大胆地尝试和发展(页64以下)。
  (二) 律师职业的有偿性
  律师依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服务是有偿的,律师享有获得合法报酬的权利。 律师取得合法报酬,“是律师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社会权利在其特定职业领域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页125),也是律师职业获得社会认同的正当性根据。律师只有获得适当的报酬,享有体面的公平的生活标准,才能够勇敢地面对政府,更好地、有效地为当事人服务。
  律师参与市场活动,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大“宪章”――民法。民法关于民事活动等价有偿的原则当然适用于律师业。律师费用是律师组织最为重要的经济来源,律师组织与其他经营机构一样具有营利的冲动。律师搞有偿服务,所表现的就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换言之,律师通过出售特定的法律服务来换取一定数额的经济利益;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越高,收入自然越多。立法者应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律师的报酬,通过市场竞争拉开律师收入差距(页154以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