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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责任倒置

  另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主要是规范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侵权诉讼,虽与行政机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有一定联系,但却是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活动,中立和公正是法院的生命,法院决不能象行政主管机构那样将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凌驾于全体国民或者消费者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不受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之约束,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且,针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审查,应比一般的鉴定结论严格;在证明力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大低于一般的鉴定结论。
  除上述八种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定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一个弹性条款,可以容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所未概括进去的一些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应当指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结果责任)主要是由民事实体法来分配的,因此,考察有关法律对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主要考察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担保法》以及拟订中的《物权法》等。
  九、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评析
  此前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和地方各级法院制定的民事证据规则中,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一直是重要内容之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在《适用意见》第74条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进行细化,同时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诉讼。此外,上海高院、山西高院、湖南高院以及南京、合肥、宁波、昆明等中级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中也有大体相似的规定。有些举证倒置类型,地方法院有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底条则未予明确,如上海高院1997年、湖南高院1998年《经济纠纷诉讼证据规则(试行)》规定,因私下对冲、私下对赌引起的期货交易侵权诉讼,因未核对证件致使股票被盗卖引起的股票侵权纠纷诉讼,因违反委托协议引起的外贸代理侵权诉讼,因借款逾期未还引起的借贷纠纷诉讼,以及因未履行担保义务引起的担保纠纷诉讼,都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山西高院199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规定,因期货公司未按客户指令下单或者未入市场交易引起的诉讼,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未对这些诉讼的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上述规定可以继续试行,继续尝试,以便总结经验,为将来的证据立法作准备。
  无论是此前最高法院的解释还是地方各级法院的证据规定,在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表述上,都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根本不同。差异在于,此前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仅仅简单地理解为被告对于其所否认的原告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简言之,被告负举证责任时,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举证。因此,在一个诉讼中,不管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能说被告负举证责任,就成了举证责任倒置,而原告负举证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分配。此前的规定以及理解是机械的、教条的,也是不正确的。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应当是不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举证分配的结果,或者说是对法律要件分类说反其道而行之的结果。比如,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但在某些情况下,立法者将权利发生的个别法律要件(如污染环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交由对方举证其不存在,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内容看,较之以往有质的进步,应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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