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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依举证责任下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主张,有些法官非常武断地要求当事人拿出法律根据来,否则,就有可能招致不利后果。然而,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属于证明对象范围,法官无权要求当事人拿出法律根据。法官作为执掌法律的专业人员,找法是法官的主要任务之一。当事人尽管可援引法律来论证自己的主张,但援引与否并非当事人的义务,即使援引法律,对本案法官也无必然的约束力。因此,在依举证责任下裁判时,首先要排除当事人对法律的举证。
  另外要排除的是当事人对免证事实的举证。在诉讼中,有些事实的真实性是一目了然的,有些事实的真实性已由法院在其他诉讼中查明,有些事实被法律假定为真实,也有些事实因当事人之间无争议而被视为真实。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民诉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事实,对方当事人若未提出反证或反证不能成立,法院在裁判中可以直接确认,他们不再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当然也就不发生依举证责任下裁判问题。
  第二步,对于待证事实,法官可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的,须待法官调取后再依举证责任下裁判。
  对于待证事实,当事人已举证,但尚未充分证明,或者双方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冲突难以判断时,法官可依申请或者根据职权进行一定的调取证据工作,结合调取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宜直接判决负举证责任者败诉。在当前律师及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受局限的情况下,法官调取证据的做法显得尤为重要。法官不能随意放弃对事实真相的发现,须穷尽一切法律上的手段。故法官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必须在现行查明事实的手段用尽的前提下,才有其正当性。否则,法官消极无为,不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不用尽所有的查明事实真相的方法,直接依举证责任下裁判,自然难以服人。
  第三步,对于待证事实,法官在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前,应站在普通人而非法律人士的立场来作出判断,该判断必须符合经验法则、生活常识。
  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所有情形之后,法官才可考虑作出负举证责任者败诉的裁判。
  二、本案中法官应如何依举证责任下裁判?
  本案中,法官可能面临着以下三种选择:第一,直接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在姜某不能充分证明合同已解除时判决其败诉。第二,基于姜某的初步举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调查。如向电信局等机构调查传真的内容,向曾受理过姜某投诉的建设局等机关调查投诉事项等。另外,鉴于开发商实际控制着其所收到的信函和传真,法官也可命令开发商出示该关键证据。然后,法官依据查清的事实再作出判决。第三,在法院调查后,仍不能确认信函、传真、电话内容,且开发商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交信函、传真时,法官依据经验法则,结合姜某提供的初步证据,作出符合常识的事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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