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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依举证责任下裁判

法官如何依举证责任下裁判


肖建国


【关键词】证据法;举证责任;裁判方法
【全文】
  法官如何依举证责任下裁判
      肖建国
  案情香港居民姜某1997年与内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同年12月底交房,逾期交房超过30天,姜某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到了交房时间通知姜某去收楼,却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于是姜某拒绝收楼。
  2001年初,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姜某诉称:1998年9月他曾书面致函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购房款,遭到开发商拒绝;之后,姜某多次致函、致电、发传真给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均置之不理。此间,姜某还向内地的建设局、公证处作了查询和投诉。
  开发商承认收到了姜某的信函、电话及传真,但否认姜某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
  有人认为,姜某只能证实同对方联系过,不能证实在与对方联系的信函、传真、电话里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要求,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有重大探讨价值的问题是:当姜某已举证证明自己曾多次与开发商就该合同进行交涉,并且开发商也承认收到了姜某的信函、传真和电话时,法官如何认定和判断姜某与开发商之间合同解除的事实,以及如何依举证责任下裁判。
  一、法官依举证责任下裁判的思考路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所提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而使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败诉危险。举证责任不仅制约着裁判结果,也规制着案件事实的证明和证据的提出。
  在事实真伪不明,而法治社会中法院又不能对此拒绝裁判的背景下,由法院作出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败诉的裁判,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依举证责任对于真伪不明的事实下裁判,要比法官任意自由裁量更为合理和可靠。通过公开、普适性的规则来裁判事实,不仅可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回归诉讼风险,也能增强诉讼裁判的可预见性,有效地保护法官。但是,我们不能对“依举证责任下裁判”作过于简单、僵化的理解。这里必须强调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只是在无其他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真相时的一种无奈的最后的选择。法官要依举证责任下裁判,应在遵循思维逻辑规律的前提下,考虑以下操作路径:
  第一步,审查争议的要件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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