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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的比较研究 ——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


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 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52—53页。

大木雅 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26页。

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 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34页。

参见艾伦·沃 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第248页。

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77页。

宋冰编:《读 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56,457 页。

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 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39,40页。

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 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

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 ,1984年,第53页。

格伦 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

沈宗灵教授也从多个方面解释了为什么判例在法律发展中有重大的作用。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69-171页。

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 ,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第156页。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年,第134-135页。

参见: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

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第167,168页。

K·茨威格 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75,280 页。

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 版社,1992年,第280页;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 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3页。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 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62-463页。

参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 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132页。

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49-250,251页。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57页。

参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133页。

参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 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132页。

参见艾伦·沃森:《民法 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49页。

宋冰编:《读本 :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56-457页 。

参见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第245-246页。

见GuntherTeubner:Law as anAutopoietic System,Blackwell,Oxford UK & Cambridge USA,199 3,Chapter 3.

参见马克·格兰特:《法制现代化》,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六卷),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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