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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的比较研究 ——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

【注释】 【标题注释】本文的研究和写作得到北京大学“九八五项目规划”和北京大学客座教授张伟仁先生发起的“法家拂士教研人才奖助计划”的支持,在此致谢;笔者并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邀请本人参加2001年9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的“案例研究与法治现代化高层论坛”,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宁杰同学帮助收集有关资料。



例如,参见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界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载《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曹培:“借鉴判例法,推进改革中的法制建设”,载《人民日报》1987年3月13日;武树臣等:“判例法与我国法制建设(笔谈)”,载《法律科学》,1989年第1期;高岩:“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

参见陆鼎揆:“判例与大陆法系”,载《法学季刊》第四卷第一期,1930年。

江泽民:“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97年5月16日。

参见李学松:“二十六例个案研究实例的考查与思考”,载《人大研究》2000年第3期,第4—8页。

参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个案监督程序规定(讨论稿)征求意见集会座谈会”,载《人大研究》1999年第5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第1期,第70页。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284—285页。

参见E·阿伦·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70页;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356页。

参见E·阿伦·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70—71页。

参见E·阿伦·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71页;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356页。

参见E·阿伦·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71页。

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9页。

参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356页。

参见E·阿伦·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72页。

参见E·阿伦·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马清文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73页。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290页。

彼得·哈伊:《美国法律概论》(第二版),沈宗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6页。

彼得·哈伊:《美国法律概论》(第二版),沈宗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6页。

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76页。

参见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60页。

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页。

参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358页。

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页。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 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37,238页。

参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38—239页。

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 、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参见K·茨威格特、H·克 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80页。)此外,《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关于侵权行为中规定的“其他权利”,也为法官发展法律留下了余地。(注:参见谢怀@①:《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研究》,载《私法》第1辑、第1卷,易继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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