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效益与权利之间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

  疏忽责任在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方面无疑推动了美国侵权法的发展。但是,根据疏忽责任原则,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和用户承受着繁重的证明负担。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证明要求,原告就要输掉官司。在60年代美国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的大背景下,美国产品责任法从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转变为严格责任制。两个人物在这个转变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位是著名的侵权法专家,《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的起草人威廉·普儒瑟(William Prosser);另一位是法官, 对严格责任在普通法的确立具有决定作用的特雷诺(Roger Traynor)。 他们从多方面进行了推翻疏忽责任确立严格责任的理论证明。普儒瑟提出的支持严格责任的理论是:1.公众利益和公共舆论的要求,即消费者有权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以免受他们必须购买的产品中的危险缺陷的伤害;2.厂商在将产品投放到市场时起着关键作用;3.厂商最能够通过价格和保险在一般公众中分配风险;4.受到伤害的消费者难以证明被告存在疏忽,而且担保责任昂贵、费时、浪费钱财,有害无益。
  受普儒瑟和其他学者的影响,特雷诺在著名的关于埃思克拉诉可口可乐装瓶公司案的并存意见中提出了相似的支持严格责任的理由。 〔11〕在另外一起案件中, 对几乎是同样的用户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造成损失的索赔案,由于原告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运输公司,特雷诺认为原告的商业损失应当由买卖法和销售合同来解决,而不适用严格责任。特雷诺认为,严格责任的目的是“保证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制造商承担,而不是无能力保护他们自己的受害者。”〔12〕他将严格责任限制于在获得缺陷产品的信息中存在着真正不平等的领域。对特雷诺来说,虽然在司法推理中使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但是对案件判决影响更大的还是公平及弱者的权利。
  从根本上说,效益、功用与权利、公平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首先,效益、功用与权利、公平都是反映一定社会主体需要的价值,是历史的、具体的、阶级的,具有主观性;其次,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就同一个人或同一部分人来说,权利是效益和功用的形式,效益和功用是其权利的具体内容。普儒瑟和特雷诺主要是根据公平理论,从消费者在受到缺陷产品伤害之后所应享有的得到赔偿的权利,证明疏忽责任应让位严格责任。同时,他们也都进行了一定的经济分析。前述的卡里布瑞兹用经济分析得出了与他们的结论基本相同的结论。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理论也常被人们根据各自的利益各取所需,人为地割裂开来,因而并不总是和谐一致的。从效益出发的理论与从权利出发的理论之间的张力是客观存在的。制造商与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冲突是这种张力的客观基础。制造商及其院外集团、被告律师、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法官和法学家,是效益理论的积极鼓吹者。普通消费者及其团体、原告律师、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法官和法学家则是权利和公平理论的坚定支持者。人们不停地问:“所谓的‘效益’和‘功用’到底对谁有利?真的对所有人有利?”结果主义地运用效益理论往往偏向于财大气粗的、生产了缺陷产品的制造商,很容易忽视、侵犯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例如,美国一位经济分析法学家为了反驳制造商会以降低产品质量或担保来行使对于消费者的市场强权的观点,曾经作过一番数学分析,他的结论是,制造商只要能使利润最大化,愿意增加投入以提高质量。〔13〕但是事实并不总是如此。在一起关于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平托汽车油箱爆炸的索赔案中,人们发现,福特公司已经通过碰撞测试结果知道,当汽车在以每小时20至30哩的速度行使中碰撞时,平托的油箱和后部结构将消费者置于严重伤害或残废的危险之中;公司本可以以微小的成本改进有缺陷的设计,但是它在经过对人们的生命和身体与公司利润进行对比及成本收益分析之后,推迟了对缺陷的修改。法院认为,“这表明公司机构的思想是一种对公众安全的冷酷的不在乎。”〔14〕法院对被告不仅判处了补偿性赔偿金,而且判处了高额惩罚性赔偿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