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欧18、19世纪爱尔维修、休谟、穆勒、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理论。“正确和错误的尺度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 〕这一功利主义标准与经济分析法学派以财富最大化为标准来决定法律规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而且, 功用(utility)〔3〕是他们追求的共同价值。
产品责任纠纷的双方往往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争执的核心是财产赔偿。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功能,一是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二是防止产品事故的再次发生。法律经济学假定侵权法可以通过向人们提供负担损失成本的良好信息而使人们的行为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Posner)经过对产品责任的经济分析,认为疏忽责任优于严格责任。他的主要理由可以概括为:1.按照汉德公式,〔4 〕疏忽责任原则可以创造一种促进厂商使产品更安全的动力,因为在安全措施成本不超过侵权赔偿成本的限度内,厂商会尽量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2.疏忽责任通过在混合过错下使受害者承担损失(“责任”)来减少事故发生率以提高社会效益,这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预防事故成本不仅低于事故成本而且低于厂商的预防事故成本,按照汉德公式,消费者不能得到赔偿,因此消费者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3. 混合过错的抗辩创造了另一种在避免事故所花的成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金的限度内提高产品安全的动力,因为事故少,赔付支出就少,产品成本就低,产品就有竞争力;4.与过错责任不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反正事故发生后厂商都得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厂商和消费者都缺乏相应的动力降低事故成本,所以严格责任不如疏忽责任有效益。
波斯纳的理论是让市场要素决定谁来承担那些事故成本。然而问题在于,实现这种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进入这种侵权系统的大多数人,都按照他所假定的那样追求财富最大化,熟悉过错责任及有关规则,并有关于风险的良好信息,知道假如自己预防事故的成本低于预期事故成本和对方的预防成本,自己将得不到赔偿。但是在实践中,侵权案件通常是在陌生人之间偶然发生的,并非处于一个交换机制内交易双方的有计划行为,而且人们也并非象他所假定的那样行为。所以波氏的理论不免带有很浓厚的乌托邦色彩。
与波斯纳的研究角度不同, 另一位经济分析法学家卡里布瑞兹(Calabresi)提出的基本问题, 不是事故是否值得避免或者厂商是否应当避免事故(根据汉德公式),而是哪一方更易于在事故预期成本和事故避免成本之间作出成本收益分析,并在一旦决定作出时相应地行为。换句话说,问题在于找出“最低成本避免者”并让他承担责任。卡里布瑞兹认为,制造商有更多的关于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的知识,有避免事故所需要的替代方法,可以通过产品保险和价格使成本“外在化”,所以制造商更易于作出成本收益分析。如果一个厂商处于以较低成本避免事故发生(相应地会使投放市场的产品更安全)的位置,那么,就应当假定他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制度下,这样的企业知道它们将要承担其所造成的事故的损失,因而他们就会设法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旦事故发生并导致诉讼,法院要调查的只有两个问题:1.涉讼企业之间的哪一方是“最低成本避免者”;2.该企业是否实际上处于避免事故成本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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