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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 观 服 务 法 研 究 纲 要

  总之,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是:从错误的理论前提出发,通过一个错误的分析框架,最后都会落到一个看似合理的目标上:比例平衡,并且通过具体的数字控制整个社会的生产。如果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来看,“平衡”虽然好,“平衡不平衡”却没有客观标准来检验。“比例相等”有可能是平衡,也有可能是极不平衡;“比例不相等”、“比例相差悬殊”有可能是不平衡,也有可能是平衡;“自由发展”有些人看成不平衡,绝大部分人将它看成一种“自然平衡”和“最佳的平衡”。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如果追求计划体制的目标,将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平衡”运用行政强制力变成一个具体的数字,只会制造世界上最大的消耗和黑色幽默,使得真真有意义的东西——“自由发展”所达到的“资源配置最佳化”和“效益最大化”全部落空,损害市场经济发展。既然我们废除了计划经济框架,就应该把这些不合理的东西通通放进历史博物馆。
  二、明确国家宏观经济行为的具体目标与“宏观服务法”的立法目的是“宏观服务法”确立之关键
  (一)国家宏观经济行为的具体目标与宏观服务法的立法目的
  指导、帮助国家实现宏观经济行为的具体目标也就是宏观服务法的立法目的,围绕新目标建立“宏观服务法”体系是我们的任务。过去,有许多学者对宏观调控法的目标作了研究,有人说:“计划宏观调控目标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增长率、货币供应量、通货膨胀率、国民收入、就业率、国际收支平衡指标、人口增长指标” ;有人认为,宏观调控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金融关系、收入分配关系、价格管理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对外宏观经济关系等等; 对象和目标自古是不分家的,很可惜,在这些关系中法律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作者没有说明。另外,还有人提出宏观调控六目标说,包括:经济总量平衡、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收入分配公平、财政稳定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如此等等,总的感觉就是计划体制的影响仍然还存在,立论缺乏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市场经济与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理论而没有引起法学研究人员的足够重视。
  其实,市场经济同样有其完整的理论前提,分析框架和具体目标。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天然的东西,其理论前提是:天然的就是最好的,“供给自然产生它的需求”。如果万一有人不能够放弃“平衡”情结,那么市场经济的平衡就是一种“天然平衡”。市场经济同样有更加科学和具体的目标替代荒谬而杂乱的各种“平衡目标”。国家宏观经济行为的目的是为生产要素的流通创造条件,如果生产要素的流通非常顺畅,社会经济就有可能出现四种现象,这四种现象就是现代经济学公认的宏观经济四目标。这里,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把宏观经济学的四个目标做了一些改变:
  1、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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