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倒认为相反,这些车主是在为这些大企业无偿地在作广告,对这些大公司无一害而百利,因为人们在道路上经常会遇见这样的字母,人们自然会联想到这些大公司,同时人们也知道这仅是一个汽车牌照,跟那些大公司也不一定有任何必然联系。如果我们到别的国家稍微留意一下,诸如CHN等巧合的英文缩写会经常碰到,推而广之,如果每个国家或该国的公司都去世界各地去查看是否有与本国或本企业著名标识相同的英文缩写字样,那将无法完成这一工作。况且,同样的英文缩写往往同时有好几个不同意思。
第三,政府机构的公务车一般有特殊标记,比如,美国的联邦政府和一些州政府一般在车牌上打上“政府”(“government”)字样。难道我们的私人汽车牌号中有FBI或CIA,就能够使人误以为此车代表美国政府的公务车吗?人们只会是一笑了之,给我们的生活又增添了一些免费的乐趣。如果真是从法律上较汁的话,也不排除车主姓名缩写与某些政府机构或组织的缩写相同,即使不然,车主也可以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FBI相同缩写的三个字,如“方保一”等名字,我可以解释为我自己的名字的缩写,而不解释为FBI。
第四,关于伤害别国人民感情的问题。难道使用USA•911就是伤害美国人民的感情了
吗?其实这一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也有华人,相反,我倒是认为这种车牌是对这一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的纪念,同时,也让后人铭记这一悲剧,避免悲剧重演。
除了反驳以外,我觉得个性化车牌这件事还应当从自由这个角度来看。所谓自由,就
是选择。个性化车牌就是扩大了车主的自由。从法律上来说,自由就是作不妨碍他人的事,或者按照我国宪法第51条对自由和权利的范围的界定,即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个性化车牌没有超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此外,车主选择什么样的车牌实际上是在一定范围(按照2002式车牌照的要求下)内行使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言论自由不仅是有声音的言论,也包括无声的行为,选择什么样的车牌照就是一种思想的表达。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一般有这样的一个范围,即不能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分裂国家、泄露国家机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泄露他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侮辱诽谤他人等。车主选择个性化车牌完全符合
宪法有关言论自由范围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