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又来了,即便我们暂且对伊拉克
宪法的弊病不存在异议,但这是伊拉克本国的内部事情,别国有无权力干涉其内政呢?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这在对待是否需要对伊拉克动武的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种态度是主张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平解决伊拉克问题,另一种态度是武力解决伊拉克问题。而且现在有些国家已经在探讨战后伊拉克的重建问题,这也关系到未来伊拉克的
宪法的重新选择问题。
其实早在密尔的《代议制政府》一书里就讲到政府形式的选择问题,并且谈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不文明的部落实行暴力,强制野蛮服从文明。这种情况与在二战之后的一些国家的情况有些相似。二战之后的日本和德国这两个国家的
宪法都是在美国的刺刀下制定的,而且是美国宪法教授为其起草的,可以说日德两国政治制度的选择是在暴力之下强迫的,当然,这种制度的安排也中和了他们本国的一些愿望,例如,日本政府提出保留天皇,美国政府考虑到日本人民战后的感情,同意这一要求。另一种情况是对不文明的统治任其存在,因为这些国家的人民不具备实行文明制度的条件,他们需要一种专制独裁的统治。实际上,现在主张和平解决伊拉克的那些国家和人士就是处于这样的心理状态。当然,一个国家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取决于什么呢?密尔认为,要考虑到一国的历史、文化和习惯,但不能夸大本国国情对于政治制度选择的作用,应当注意到人民易于学习人类文明的新东西。政府形式的选择既要考虑到历史文化习惯等因素,又要考虑到文明社会的新事物,学习新事物,不能借口考虑国情而拒绝对先进文化等人类文明的新成果的接受。
那么,如果对比伊拉克和美国两国宪法,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伊拉克
宪法是落后、不文明的
宪法,
宪法所规定的政府体制是个人集权的统治方式,那么美国是否就有权通过暴力来改变伊拉克对
宪法和政府形式的选择呢?尽管美国发动战争在美国宪法层面上是通过
宪法程序的,但人们不会忘记在单个的主权国家的
宪法之上还有一个世界各国共同的
宪法,那就是《联合国宪章》,该宪章就是国际社会的
宪法,是各国政府必须遵守的,如果不遵守联合国宪章,等于在国际社会起到了破坏国际社会共同的
宪法的消极作用,显然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秩序和进步。所以,本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战争除了受到本国宪法的制约外,一个最新的发展就是战争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
宪法的制约,而这一次伊拉克战争无疑给增强了的国际
宪法的效力来了一个沉重的打击,作为世界
宪法的联合国宪章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这一场战争同时也提示我们各国不仅要依据本国宪法发动战争,更重要的是如何遵守国际
宪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是不可避免的,但无疑也是最野蛮和最缺乏智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