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总统同时又是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实质上使革命指挥委员会和总统这两个机构都置于总统一个人领导之下,实质上在革命指挥委员会这一
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机构之上又有一个总统,总统实质上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1)总统掌握国家的军事、外交、经济、法律实施等一切大权。按照
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依照
宪法的规定直接或通过他的代表和各部部长的协助行使行政权,宣布紧急状态,编制国家预算、经济和社会事务总体规划,监督一切公用事业,包括官办的、半官办的和社会举办的,指导和控制政府各部和社会机构的工作予以协调。监督
宪法、法律、决定、司法判决和开发计划在伊拉克共和国全国各地的实施。(2)总统控制全国所有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任命共和国副总统及解除共和国副总统的职务,依照法律规定任命总督、法官以一切国家文职人员和军事人员,决定官员的晋升、免职及贬黜,授予勋章和军衔。共和国副总统和各部部长就各自分管的工作对共和国总统个别负责。如果共和国副总统或各部部长渎职、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依照
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有权将其送交审判。
第四、总统和其他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任期多长时间的规定,更谈不上有连任不超过两届的规定了。这是终身制的体现,也是封建统治方式在伊拉克
宪法中的残余。所以,总统连任二十几年也就不奇怪了,因为
宪法根本就没有涉及任期和连任的问题。
第五、没有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没有对总统规定任何形式的监督,也就是说,除了总统身兼二职并可以监督一切官员之外,没有任何机制可以监督和制约总统。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伊拉克
宪法还不是一部真正现代意义上以人民主权为政治基础的
宪法,它虽然有
宪法的形式,却无
宪法的实质和精神。这部
宪法是一部主张个人集权和终身制的
宪法。因而,伊拉克
宪法所反映的伊拉克的政治制度的安排不是一种宪政意义上的安排,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诸如有限政府的观念,废除终身制的观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