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战争与宪法
王磊
【关键词】无
【全文】
战争与
宪法似乎是矛盾的,因为战争是武力、暴力、强权和丧失人命的代名词,而
宪法是和平、法治、秩序和保护生命的代名词。但在当今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回避不了战争的问题,所以,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说,一般各国宪法都有关于战争的内容。
伊拉克战争于本月20日打响,伊拉克的战败似乎已没有什么疑问,许多军事专家也都在从军事的角度分析战况,笔者不由得想起从
宪法的角度分析战争会有意外的收获。一场战争的胜负毫无疑问是取决于战场上对峙的双方的力量对比情况,显然在伊拉克战争中,对峙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是一场不对称的战争,表面上看来是武力的强弱决定战争的胜负,其实,在武力强弱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
宪法因素在起着作用,何以见得?将战争的胜负与
宪法联系起来是否有点牵强附会呢?
其实其中的道理早在清末就已经较为清楚了,只不过现在的人们已经大多忘却了当初清朝政府对其所经历的战争进行反思的结论。1894年中国被日本打败,1904年至1905年日俄战争,俄国又被日本战败,世界震惊。当时中国的立宪派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因不行立宪而败,张謇在致袁世凯信中说:“不变政体,枝枝节节之补救,无益也。……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清朝驻法公使孙宝琦也以立宪向政府请奏:“仿英德日本之制,定为立宪政体,先行宣布中外,于以团结民心,保全邦本。”慈禧与王公大臣商定特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1906年五大臣归国,清廷于1906年9月1日发布预备立宪的上谕。至于清末立宪的详情在此不必赘述,但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即当时的朝廷和大臣已经注意到
宪法和战争胜负之间的关系,从立宪的小国日本战败了没有立宪的庞大的中国和俄国这一现象得出这一结论,但当时的大臣对战争胜负与
宪法之间的关系的认识还是很有局限的,对这二者之间的深层次的分析还不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世界各国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行立宪的国家,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一类是没有实行立宪的国家,主要是一些仍然处在封建王朝统治时代的国家。立宪就代表了先进和文明,没有立宪显然已经落伍。那些立宪的国家在政治制度的文明程度上已经超过了那些仍然坚持封建王朝统治的国家,文明的政治制度对一国的生产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本国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的增强,有利于本国人民权利的保障,凝聚民心,让人的巨大潜力发挥出来,
宪法这一制度文明对一国综合国力的强弱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