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取的是议会审查的模式。建国以来我国共有四部
宪法,即1954年
宪法、1975年
宪法、1978年
宪法、1982年
宪法。我国1954年
宪法对
宪法监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
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
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1975年
宪法取消了这些规定,1978年
宪法重新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且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
宪法和法律的内容,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
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仍没有规定。现行的1982年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
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
宪法、监督
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