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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违宪审查

  我国采取的是议会审查的模式。建国以来我国共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我国1954年宪法宪法监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1975年宪法取消了这些规定,1978年宪法重新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且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的内容,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仍没有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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