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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违宪审查

认真对待违宪审查


王磊


【关键词】无
【全文】
  宪法是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之后产生的,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正是这部宪法,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即由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适用宪法宣布法律、法规等违反宪法而不适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采取这种模式。在1920年,奥地利创设宪法法院开始了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查违宪问题的历史,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欧洲这种模式得以广泛传播。1924年的前苏联宪法规定由议会来监督宪法的实施。于是世界上大致形成由普通法院、宪法法院、议会来审查违宪问题的三种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中,较为有影响的又主要是前两种模式,即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在由普通法院审查违宪的国家任何一级的法院都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违宪问题并适用宪法来解决案件,宪法与其他法律都属于法的范畴,像其他法一样得到司法适用。采取宪法法院模式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现在以德国为代表。欧洲的这些国家认为宪法虽然是法,也应当像其他法一样得到司法适用,但却不能由普通法院来适用,因为宪法是最高法,而应当有一个特别法院来适用,所以设立了一个高于普通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宪法法院。在前苏联解体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大多数都是议会监督宪法的模式,只有前南斯拉夫是宪法法院模式。苏联解体以后,采取议会监督宪法实施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转为宪法法院的模式,例如俄罗斯现在采取的就是宪法法院模式。世界上仍然采取由议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已经寥寥无几,古巴是其中之一,在古巴的议会里有一个宪法委员会。采取议会模式的违宪审查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正式生效之前的制定过程中审查法律法规等是否合宪,一般不在法律颁布之后再审查它是否违宪的问题。而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模式则侧重于在法律法规等颁布之后审查其合宪性,而且是在个案当中进行审查,不进行一般的抽象审查,能够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已经受到违宪的立法或行政的具体侵害的主体。宪法法院兼有普通法院和议会违宪审查两者之功能,它一方面有在法律正式生效之前的预防违宪的审查功能,这一点与议会审查制较为相似;另一方面,又有普通法院的事后审查的功能,即在法律等颁布生效之后审查违宪问题,但又与普通法院模式有所区别,即当事人不一定具有具体的损害后果就可以控告违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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