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应该坚持民法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更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动员群众,使之焕发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无穷力量。民法固然是要反映经济的要求,但经济非自然的经济,而是人选的。自然的经济有时是“反经济”,就经济的性质或意义来说,经济就是为人力所决定的东西,为人类的理智和道德的努力创造而成的东西。一切经济的背后均有道德的观点和意识的作用在支配它。同时经济要求发展,又必须有其得以发展的道德前提,这正是亚当·斯密注重道德情操研究的原因,市场化的商品经济最起码的道德前提就是“利己而不损人”,民法对经济要求予以反映时非被动地机械地全盘地反映,而是能动的有选择的部分的反映,因为“法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它必要符合伦理道德对它的要求,因此民法就必须以正义为最高价值观念(这是社会维系的前提),兼顾自由与平等,就必须以“利己而不损人”为其推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的设计和行为规范的设定,当然民法不要求每个人成为圣人,但它要求市场中的每个人做到“—已之不欲,勿施于人”,要求每个人至少象一个有道德的人那样去行动,哪怕是行不由“衷”。这就是民法的伦理性,同时,市场本身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痼疾,除了国家干预之外;民法还可以通过原则求助于道德,因为.“道德尤其是法律汲取的永不枯竭的源泉。”我们可以说民法在人们和人活动领域的各方面都推出一位“真正智慧的善良家父”的形象以供仿效,因而民法为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应以一种明白的晓畅而又不失精确的语言作为表达形式。
第三,民法毕竟是一种文化现象,民法的现代化是中国文化转型的一部分,又意味着民法这一异质文明的中国化,因此作为肩负着维护民法的价值和顺应中国民情这双重责任的中国民法学者,应该以一种更加博大包容的文化情怀,以及更加广阔的文化视野和更加高雅的文化品味来创造性地研究民法;既要摈弃文化冲突观念和机械移植办法,,因为前者意味着对外来优秀文化的排斥,后者意味着对民族文化的漠视。真正地吸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民法文化,而又不丧失我们东方文化的独立品格,不进行土壤的分析与改良是不行的。尚未弄懂的抄袭,带给我们的决不是“化西”的中国民法,—其实效是令人怀疑的。 第四,面临机遇与挑战的民法学界,既要抓住契机,,勇于开拓,又要头脑清醒,统一筹划。抓住契机,勇于开拓,就要积极投身于民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融汇贯通,面向实际,拿出最成熟的成果,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正如乔石同志指出的:“今后五年,是我国从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只有达到这一目标,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法制经济。
但是,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从权力经济转向权利经济,意味着政府职能转变,权力接受制约,其间的困难和曲折是必然的。因此,只有树立法制的权威,使每个人,尤其是政府都尊重这个权威,服从这个权威,才能结束以人代法、以言代法的人治状况,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达到这一目标,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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