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婚姻法的名称和体系结构
在名称问题上,有主张仍称
婚姻法的,也有主张改称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多数同志认为,考虑到现实的可行性和名实相符的命名原则,以改称婚姻家庭法为宜。有的同志则认为,改称亲属法可以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并可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从单行法到民法典的回归。在体系结构问题上,不少同志主张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终止置于一章或作为互相连接的数章。有些同志主张将家庭关系章更名为亲属。因为家庭结构具有多种不同的形式,从亲属的角度来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可以适用于一切情况。
2、关于婚姻成立的要件和无效婚姻
多数同志主张通过增补一些实质要件以完善结婚制度,如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等。在形式要件方面,有的同志提出应当增设结婚公告制度、审查期限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等内容。为了防治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应当尽快建立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制度,这是婚姻法学界和司法部门许多同志一致赞成的意见。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如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无效的请求权人,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在不同程度上还是有歧见的。
3.关于夫妻财产制
这是近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中的热点之一,受到大家普遍关注的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法定财产制的完善。许多同志主张进一步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其对外的财产责任,同时还应增设有关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二是约定财产制的规范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不同需求,应当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作用。许多同志指出,关于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有效要件,约定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都应当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至于是否需要规定几种约定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以及在结婚登记时是否需要同时进行有关约定财产制的登记等,一些同志在讨论中也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4、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大家认为现行
婚姻法中对此所作的规定在指导思想上是正确的,但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同志都主张,应当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单一的概括性的规定改为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在认定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的问题上,不能只着眼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精神活动,更重要的是看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看婚姻关系方面的各种客观外在的表现。
三、未来的设想与展望
历史水不停息地前进着,我们驻足回首逝去的一年,只是为了更好地把握中国民法学的未来发展方向,藉此自勉,也与同仁们共勉。我们根据自已有限的观察与思考;就民法学研究值得注意的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意见。
首先,应该坚持民法为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思格斯曾把罗马法誉为“是简单商品生产,即前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历史也表明民法和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民法是符合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的,市场经济只是就整个社会经济总体性质而言,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后的社会经济。因此,坚持民法为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就是要适应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民事主体制度使各种经济成份在市场上具有平等关系,为此在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上,不能再把所有制当成目的,而应该作为是促进生产力发展这一目的的手段。而且,在对于国家所有制的实现方式上不仅限于国家所有权,应从强调国有财产的归属转为强调国有财产的效益,从企业公司化和完善企业经营权等各方面齐头并进。同时要研究与此相关的
公司法、破产法,要认真细致地研究物权制度,为物资商品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援助健康稳定的发育成长创造条件。要认真细致地研究合同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下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的法律形式,使之既灵活快捷又安全可靠,从而使各市场主体在对立统一的经济运动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可能在一国之内孤立地完成,在当今国际经济在纵横向上联系日益密切,全球市场一体化、区域化的情形下,民商法国际化,民法商法化的趋向日益明显,如何在统一全国民商法制的同时面向世界,达到世界民商立法先进水平,也是民商法今后研究中不能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