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普遍地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该由民法(商法)、经济法构成。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性质和功能,有的学者认为,为保障对于社会经济的调节,国家需要立法加强经济法制,其中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调节即“无形之手”有效运作的
法律机制.“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即“国家之手”,有效运作为法律机制,它们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不可或缺的两种法律保障机制,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要避免轻视或否认经济法作用的思想。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赋予政府从市场外围、从宏观调控角度规范市场行为的权力,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如垄断,维护交易公平。同时,实现分配领域的社会正义。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改革法”,即调整国家通过经济政策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府调控的条件是市场调节已无法解决或不可能有效解决的领域,其调控的准则是实现市场的公正和一致性,对市场这部机器应稳定地无损伤地进行控制。其调整对象包括价格管理关系、计划管理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产业组织管理关系、国有资产投资和管理关系、环境保护关系、财政关系;金融管理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等。
关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大家共认是民商法。在基本法模式的选择上,大多数学者主张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没有必要在民法典之外再制订商法典,商事法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产生与发展的,商法以其特有的专向性、技术性丰富了民法的内容,因此,应在完善民法的同时,抓紧制定商事特别法、如
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也有的学者认为民商分立是市场经济立法体例的最佳选择。
关于民法典问题,许多学者都主张力口紧制定民法典,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确立民法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首要地位,同时要改变民法与其他基本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状态,改变
民法通则与民事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协调状态,改变民事立法庞杂给普法执法带来的困难。除了有计划地颁行必要的单行民事立法外,需尽快着手制定民法典,从根本上解决民事立法与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矛盾。有的学者认为,民容立法应以市场经济及其发展规律作为基础,应加快立法进程,由“分步到位”式转为“一步到位”式,改变“改革先行,立法随后”的状态,改变“需要什么就制定什么”应急性立法方式,采用总体规划方式形成严密科学的民法体系。学者们还就民法典的认识论基础、结构体系、民法典的刚柔度等问题发表了看法。也有些学者认为.制定民法典只能是一个理想的目标,更为现实的做法是以
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制定单行法,充实
民法通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