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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有学者指出,民法经济法论战虽告一段落,但民法学自我总结的任务亦很繁重,因为在这场论战中,民法学的学术成果,基本上是围绕着“求生存”(而不是“求发展”)的目标。而在求生存的过程中,它们不仅在价值层面上作了许多妥协,而且在方法层面上较多地依靠了本学科在概念和逻辑方面的传统优势。因此,民法学在论战中不仅未能实现本学科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与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自身的这种发展。为此,超越概念法学就显得特别重要。超越概念法学,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超越法律现象守恒性和法律价值单一性的观点,以适应社会生活变易性和价值多元性的趋势;从法律形式和结构上说,就是要克服法典体制的封闭性和抽象性,在立法时民法典和多种单行法规并重;从法律风格上说,就是不仅要关心法律的概括性、逻辑性和稳定性,而且要关心法律的直观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法学思维方法上说,就是要摆脱单纯概念中心的模式,吸收判例法系解决方案中心和北欧法系规则中心的某些有益经验,兼容并蓄;从文化选择方面说,还需要摈弃过去的文化冲突观念和机械移植方法,从固有文化中发掘多种有益现代社会发展的遗产,以实现中国伦理法文化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对接与综合。
  3.公法、私法划分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私法公法化是当今世界的趋势,破除民法是私法的观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要求,有的学者认为,私法的领域存在于商品货币关系之中,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具有独立的地位、存在独立的利益,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和自愿让渡的原则;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同样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是客观现实,这是社会主义私法存在的基础;“私法公法化”表示的是一种趋势,但基础仍是私法;确认私法有助于发挥法律手段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有助于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有助于保护减少国家干预,尊重经营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
 (二)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指导思想
 有学者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明确三点指导思想:(1)以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为目的,自由首先是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公平则是平等主体在机会均等和经济负担合理的基础上竞争;(2)必须着眼于充分发挥各种调节机制的作用,尤其是经营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和社会整体的调节机制;(3)必须注重观念的转变与变形。首先,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必须从确认审批主义经济转变为确认准则主义经济;其在借鉴和学习外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经验中应广罗各国经验,充分借鉴吸收,择其善者为我所用;再次。除要改变按所有制不同立法外,还要破除强调涉外法和涉内法区别的观念。也有的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要确定科学化、民主化的立法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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