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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市场经济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学者指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原则。但我国现行法尚未正式使用公序良俗概念。公共秩序未必是法律所规定的秩序,除现行法秩序外,还应包括作为现行法秩序的基础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等内容。善良风俗因为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需之一般道德,但应限定在性道德及家庭道德的范围内,以区别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大部分同其范围,有时难以显为区别,但两者亦非完全一致。公序良俗的规定性质上为一般条款,成为使法庭所作价值判断正当化的工具。其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已成为支配私法全领域的基本原则。学者还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1)从政治的公序到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以保卫社会主要组织即国家和家庭为其目的,与财产及劳务的交换无直接的关系。经济的公序,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于以限制的公序,它又分为指导的公序(如关于价格、货币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指导的公序是统治经济所产生的,是关于全体人民利益的公序,已不再占有过去的重要地位。保护的公序则是对市场经济中的弱者个人利益予以特殊保护的公序,近时最为活跃。(2)以公序良俗作为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的法律手段; (3)从绝对无效到相对无效。(4)调整当事人利害关系的机能增大。即由确保人伦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和伦理秩序,变为调整当事人间的利害关系,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学者还归纳了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的类型,如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射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和暴利行为类型。学者最后建议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明确的公序良俗原则代替“社会公共利益”一语。
  (二)法人财产权和股权
  1.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经营权。理由是:(1)谁投资,谁所有。大多数国家的公司都未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2)所有权移转意味着风险移转,而股东投资后仍须以其投资来承担公司风险。(3)股东权利行使以控制公司及其剩余资产的分配权,表明公司财产所有权仍属于股东。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这种观点又可纫分为二:其一认为法人财产权以经营权为核心,此外,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财产权;其二则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以法人所有权为核心的多种财产权利的综合,其中法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股东投入的和经营取得的货币、实物。
  较多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其理由是:(1)从逻辑上说,法人财产权若同于经营权,则公司法可以直接用经营权概念,无须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2)法人确有自己的财产,而且其生产和交易的职能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实现的。(3)法人财产权是法人承担独立财产责任的前提和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先决条件,是企业法人独立人格的基础。(4)所有权和所有制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承认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不会导致企业所有制的改变。(5)股权不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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