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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二)关于民法法典化
  1.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程与评价。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重新评价了民法近代化的意义他们指出,《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开端,尽管它是殖民化产物,是中西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但它表明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大变革,使民事法律取得独立的地位并成为主要的决定性的法源,客观上具有进步意义。民律一草二草和民国民法尽管存在脱离实际的缺陷,但它全面引进了西方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从而为中国民法法典化开创了先例,也为中国民法走向现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准法典性的《民法通则》标志着中国民法法典化运动重新开始了新里程,民法典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2.关于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可能性与步骤。关于必要性,有学者指出,民法法典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经济民主),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需要,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法律科学化的需要。关于可能性,有学者指出,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提供了社会经济基础,党和政府认识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提供了认识基础,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提供了专业上的充分准备,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关于法典化的步骤,有学者提出可以同步进行的两个方案。方案之一是第一步补充修订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单行法,第二步修订民法通则,并与各单行法配套成为民法典。方案之二是立法机关委托专家起草民法典,经费由立法机关拨款或协助申请专项基金,可以就起草中的理论问题组织专题研究。两种方案可以并行,起步要早,步伐要稳。
  3.关于民法典的体例。学者都认为应以德国民法典体系为本,采民商合一体制。但在具体编制顺序上观点不同。有的主张六编制.即第一编总则,总则中还应反映合伙、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为亲属,但也可以作为民法特别法,第五编继承权,第六编人身权,包括通则、分则。另有学者主张,民法典不可沿用民法草案第四稿,智力成果权已有单行立法不必列入,现行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本应作为民法典独立一编,但考虑条文较少,故可归入总则编自然人章,因此民法典应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4.关于民商分立。有学者认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民商分立的经济根源。商事关系是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是商主体(商人)从事各种商行为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商人、商行为的独特性导致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这是民商分立的理论根据。同时交易便捷原则、交易公平原则、交易安全原则和强化组织原则是商法独特的调整原则,因此主张采民商分立体制。
  (三)关于法人财产权和公司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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