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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995年,由于大量的民事特别法颁布生效,民法学者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各种释义书出版较多,适应了社会一般的需要。但是,勿庸讳言,泥沙俱下,良莠混杂,质量不高、误释误注的也不少,这对于法律的正确理解适用只能起不良的影响,对此每一个民法学者都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研究热点及争议问题。
  (一)民法与社会发展、法制改革和市场制度
  1.民法与社会发展。有学者指出,民法是最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的法,就其与人们生活的关切度而言,民法是最高的法。民法的法律人格制度以其广泛性给人以终极关怀,以成就人尊重人作为最高旨求。民法的意思自治制度使法律人格制度成为现实,它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理性不足和认识有限的客观事实所决定,但它又为人们以自己的主动性,与他人合作,通过私权之行使从而克服“无知”“无能”的状态,达于自主自治境界找到了根本途径。民法的物权制度是意思自治的重要内容,财产自治最切合人们的利益也最能保护人们的利益。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因其系意思自治的逻辑结果,因而它不仅能罚其行服其心,使人们自己负责,为自己负责,而且赋予当事人对责任方式有一定的选择,促使民事财产责任达于平等性、文明性和便利性,最终使民事责任成为公道的、使人回复人的尊严的内在于人本身的手段。民法诸制度的相关相成构成促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机制。民法不完善,社会发展就失去了亲和力、推动力和平衡力。私法忠实地体现和实现个人自由,在历史上曾促进了社会进步,制定中国民法典也是建立私法主治的市场经济,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杠杆。
  2.民法与法制改革。有学者指出,构建现代中国合理的私法体系,必然成为中国法制改革的支点。中国历史上民法没有形成传统,导致法律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无以确立,个人利益不能权利化,法的权威性无法树立,因此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法治化,实是整个社会法治化的基础。民法为众法之基,因为它以人为根本出发点,并以人的彻底解放为终极关怀。民法是人法:(1)民法在整体上就是一个关于标准的人的样板规定:民事权利能力者(客观人)和客观权利之结合,是为一定社会中的一理想的普通成员,人人都有充分的机会与可能循此大道达到标准民事主体的境界;(2)民法上的人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普通成员。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一个理性的人设立了一个表意行为标准;(3)民法上的人是一个负载着丰富文化价值的社会普通成员,即一个法律文化主体,基于人的价值思维、判断及价值实现的规律性认识,将民法上的人的理性建立于民法文化基础上,使之成为民法文化价值的认识主体、评价主体,而且也是选择主体和改造主体,为民事主体的自我发展自我解放指明道路;(4)民法上的人是市场经济基础上诞生的人。是多元利益主体间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地位是其得以发展的首要条件。
  3.民法与市场经济
  有学者指出,宪法肯认市场制度之后,如何保障体制过渡的平稳、效率和方向准确,就  更需要私法上的周密设计,以此标准观照近年来的立法,存在以下问题:民法典未制定,民法通则对市场制度覆盖率低、民事单行法欠缺关于基本制度的规定。究其根源在于理念和价值不到位。因此在立法上要更新法律观念;在操作上,把急用先立、填补空缺与拟研民法典统一起来。在司法改革上,要抛弃与市场制度不合的理念,完善诉讼构造(如采当事入主义增加审级等),废止经济审判庭的建制、最高法院应亲自办案,强化法官的说理义务(以利于提高审判品质,利于法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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