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西"公司对应久庆的指责和投诉,则作了完全相反的回答。"杰西"公司称,"太空城"1997年10月开业以来至今以其花费数千万美元投资开发的世界级先进高科技游乐项目得到广大市民和舆论的好评,从未接到真正游玩过太空城的游客投诉"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应久庆系上海二工大及不夜城邮、币、卡市场之设摊或交易商贩,伙同炒卖本公司磁卡门票不成,妄图借所谓"欺诈消费者"之不实之词骗取国家权力机关对我公司之处罚,借行政手段达到其挽回炒作亏损及个人负债经济损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该公司还握有应久庆亲笔所书"应氏实际困境"及其它手书文件,内中详细说明与他人伙同"炒作亏损"及"私人高利贷借款"之事实真相的书证材料。
该案当事人应久庆称,"太空城"关闭后,其为了对东方明珠、陈冲及本人声誉负责,以每张80元、100元、140元不等价格,向全国各地征集回收了东方明珠太空城磁卡25020张,并交给了"杰西"公司,要求"杰西"公司负责退赔,"杰西"公司打了收条,然而一直没有满意的答复。万般无奈之下,应久庆以原告身份,状告"杰西"公司和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一起饶有趣味的案例,对此谈几点意见:
第一,本案所涉及的"磁卡"不是一般的动产,而是证券。因为该"磁卡"与磁卡所表彰的权利具有密切的关系。磁卡除了有一般的权利证书之证据作用外,对于权利之发生,保持,行使乃至转让都具密不可分的关系。磁卡与其表彰的权利乃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作为证券,除了需要依法发行外,当需要具有书面形式,所谓书面之形式,即要求有发行人或发行公司之代表人之签名盖章的书面;若是大规模发行,并可以机械的方式为之。传统的证券以纸质为主,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科技之发展,显已不以纸质载体为限,本案中上海杰西公司之"纪念磁卡"上有董事长陈冲的具名,虽原告现解为促销手段,然从法律上而言,实属证券成主之必要条件。
第二,本案所涉及的"磁卡"不是一般所谓的金券、资格证券,而是有价证券。因该"磁卡"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标明一定金额,故与作为金券之邮票、印花、纸币不同。又该"磁卡"之发行人(即义务人)向持卡人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为免责证券(或称资格证券)。但狭义之资格证券,如存车牌、行李票之属,虽为负责证券,而非有价证券,而有价证券中有些并非负责证券,如记名股票。且"磁卡"可以让与,而一般之免责证券不是具让与性。故确切地说,本案中的"磁卡"是有价证券,同时又是免责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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