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案,被告人于违约时,对于原告购买胶卷、利用胶卷以为拍摄都是知道的,其违约行为一般的也会发生购买及拍摄费用之浪费。但是,被告违约时并不知道该胶卷上有婚礼纪录,此等情事非特依常人经验,即深有注意之冲洗商一般也不可预见,因此,被告之违约行为与场景费之损失,两者间并无相当因果关系。
2.4.4 我国学者,亦有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成立,采用事实因果关系;赔偿范围之确定,采用法律因果关系。而其所谓"法律因果关系"似采用英美法上之"预见说"。所谓"预见说"发迹于法国民法(法民§1150),而影响于英国普通法。在英国由Hadley v.Baxendale案判决确立。阿尔德松男爵在判词中称:"一方违约,另一方因此所得请求赔偿者,应限于依公平合理地衡量,而为违约所必然发生之损害(即依事理之常,由违约本身所生之损害),或依合理假定,双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所预料,而为违约所可能发生之损害"。此即著名的Hadley规则,又称"预见"规则,后经重述,"预见"规则略有修正。原则上,违约方所赔偿者,为在一般情形下所加于相对方之损害,即所谓普通损害,此时责任的判断标准系客观的;作为例外,相对方特殊环境与违约事实相互结合而生之损害,即所谓特别损害,以违约方于订约时可预见为条件,此时责任之判断标准则是主观的。"预见性"美国标准则体现在UCC2-715(2)和Restatement(second)351中。
无论如何,"预见"规则并非旨在确定违约人是否有过错,因为英美合同责任采严格责任,自无确定有无过错之必要。其次,是否可预见,以订约时、而非以违约时而为判断。再者,虽然违约与其损害的联系问题与过错常相结合(因为过错永远表现于人的行为中),但是,过错毕竟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它永远处于行为与结果的客观关系之外。实际上,"预见性"与"适当条件说"同样是一个因果关系问题,只是在揭示因果关系时所选择的出发点和采取的方法不同而已。因为,在客观世界中,原因总是先于后果,从原因到后果,这是任何因果联系发展的必经之路。然而对它的揭示,却只能在主观世界中完成,或者是从有害的后果出发追溯它适当的原因,或者是从有害的行为出发究明它的合理的后果,而后一种方法多多少少可以看作是"救济先于权利"思想之衍生物。
结合到本案,被告保管不善,致胶卷遗失,造成购买费用丧失,依"预见说"其属普通损害,殆属无疑。而该胶卷已经拍摄婚礼活动,则属于原告的"特殊背景"。一方面,"已为拍摄"是被告知道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作为一个冲洗商人,提供冲印服务的合同订立本身就可表明这一点,因为不可想象,胶卷冲洗商人会订立一个空白胶卷的冲洗合同,除非受到诈欺。另一方面胶卷拍摄的内容是什么,为此曾付出怎样的代价,这是胶卷所有人个人掌握的信息,通常他不会也不必通知对方。不可否认,对于冲洗商来说,确实可以先问一问客户,或许即可知道(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provides the opportunity for a low-cost sharing of information);而且,他必须完全信赖客户的陈述,因为他并无相应的检验手段来验证客户陈述的真伪。然而,他并不是应该事先询问,这里不存在获取信息的刺激(incentive),因为其提供服务的价格,是相纸的成本、冲洗液、机器的折旧和其合理的利润构成。按冲洗业习惯,商人不会依据不同的胶卷,而收取不同的冲印费,因此,对于向大众开放、大批量、定型化的营业人来说,即便知道这些特殊的信息,也不会影响其服务价格的形成。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他不问也没什么错。除非,客户承受自己沉默带来的不利益,否则商人就更不是必须询问。因此,对胶卷拍摄之场景费用,被告是不可能合现预见的,当然也就无需赔偿。
2.4.5 法国法上,违约损害赔偿包括所受理实的损害和所失的可获得的利益,即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法民§1149)。在恶意场合(法en cas de dol),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的赔偿,以因不履行随即直接发生者为限(法民§1151)。但直接损害、间接损害的界限并不清楚。在非恶意和单纯过失的情况下,债务人只对订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负责赔偿(法民§1150)。法国多数学者认为,损害的直接性表现的是一种因果关系,损害的可预见性所确定的是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可预见性"则取抽象的"通常"标准,具有伸缩性: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不同职业的债务人会有不同尺度。如宾馆或豪华餐厅的服务员应当知道顾客交其保管的物品系贵重物品。在实践中,法国法院将§1150主要适用于运输、保管等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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