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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斯图尔特的启迪

理查德·斯图尔特的启迪


沈岿


【关键词】无
【全文】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是一篇发表在1975年6月《哈佛法律评论》第8卷上的长文。虽距今已近30年,但由于对美国行政法变迁历程构造了极为敏锐而深邃的解读,特别对20世纪中后期开始之行政法新发展提出“利益代表模式”之说,所以,直至现在,此文仍然在英美公法、行政法或政治学术文献中享有极高的引证率。而且,在英美的法律或政治院系的相关课程,其通常被列为学生必读之参考文献。     
  理查德•斯图尔特是世界一流的环境法和行政法学者。
  阅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文,当以发端于1960年代末的三个相互关联之发展为背景。其一,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发起人拉尔夫•纳德批评管制机关失于维护公众的利益,并且被受管制企业“俘虏”或支配,这一批评得到普遍认同;其二,为环境、消费者、民权、劳工等提供法律主张的新的团体大量涌现,由此促生了公共利益法律(public interestlaw)的兴起;其三,国会制定了一批新的涉及环境、卫生、安全、民权等社会管制计划,成为所谓的“权利革命”之一部分。作为回应,行政机关的管理从逐案的裁决模式,更多地转向立法性的规章制定模式,以实施新的、广泛的管制计划。当然,规章制定在此之前早已是行政机关实施管制的一种方式,不过,对应于管制计划的数量与范围,其先前的运用远未如此普及。
  正是这一转向,再次引发自美国19世纪末以来一直议论不休的行政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
  斯图尔特教授的论文向人们展示出,美国行政法一直致力于提供行政合法化的对策,只是在不同时代、回应于不同的社会与政府需求,合法化对策的图景经历了复杂的变迁。在罗斯福新政之前,行政被认为只有在执行民选立法机关指令的层面上才具有合法性。为此,对应的行政法原理和技术包括: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行政机关遵循以听证为特征的裁决程序,以便准确、公正、合理地适用立法指令于具体、特定案件之中;提供必要的司法审查,以促使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之内行使权力。此时,行政法就像“传送带”一样发挥作用,通过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对私人的制裁是民选立法机关的意志,从而使得管制权力的行使合法化。斯图尔特教授称之为行政法的“传送带模式”。
  其实,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经常是含糊的、概括的或模棱两可的,一些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政策是由行政官员而非民选议会选择的,由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总是存在,并威胁到传送带模式的合法化功能。不过,当时的行政权力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行使,而且不严重侵犯私人利益,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通常被忽略不计。然而,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屡屡一揽子地授权给大量新成立的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愈益宽泛而且涉及各个经济领域,传送带模式再也无法完成其合法化功能。于是,以詹姆斯•兰迪斯为代表的拥戴新政的人提出“专家知识”假设,以缓解合法性的危机。只是这一“专家知识模式”并未被法律家和法院完全接受。为了避免因为严格适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大量宣布国会立法无效而导致的宪法危机,同时又能更加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法院发展出一系列技术:详细审查行政证据的实质证明力;扩大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求行政机关详尽说明理由并保持前后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国会明确表述的立法目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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