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对法律真实负责,而不承担发现客观真实的使命。法律真实是指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是经过司法活动可以认定的法律事实。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处于裁判者的地位,不告不理是现代司法活动的一个原则,在原告与被告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
下,请求法官依法对此作出裁决。因此,法官本身并不直接调查案件事实,然后发现客观真实。法官的任务仅仅是在原告与被告提出的各自主张及其事实与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以往,在司法活动中通行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这里的“事”是指
“事实”,而“是”是指“真实”。因此,实事求是就是一个从事实出发求得真实的过程。如果说,在哲学上可以作出如上解说,那么,在法律中又是否每一个案件都能实现实事求是呢?客观真实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种司法理想,这一点大致是不会错的。但
是,能否将客观真实当作司法操作的具体标准,对此不无疑问。尤其是对于裁判者的法官,能否对案件的客观真实负责,对此大可置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案件事实发生在前,司法审理在后,通过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力图再现或者复原案件
事实,这是一种案件事实的重构。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以及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专业法律人士都没有亲眼目睹案件事实发生的经过。因此,只有通过一定的证据事实(已知)才能推断出案件事实(未知),从而产生对案件事实确已发生的内心确信。由于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所决定,这种对案件事实的重构不可能完全再现案件的原貌,只是接近于案件真相。因此,作为司法操作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是脱离实际的,而法律真实才是可取的。对一个提到法官面前的案件,法官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不能超出证据地对所谓客观真实负责。
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有通过程序实现实体正义。法律正义可以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这种正义的秩序可以视为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实体正义更是法的归依。但是,实体
正义的实现不能离开一定的程序。因为,实体与程序是实现法的正义的两种法律制度设计:前者解决案件处理的公正标准问题,后者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程序问题,两者不可偏废。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活动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重视实体处理上
的公正而忽视遵守程序的重要性。在一个法治国家,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实体正义,从而十分强调程序正义。因此,法官的护法使命,不仅要守护实体法,更应守护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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