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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11事件看我国的经济法治战略

  毫无疑问,美国政府是世界上最有能力的政府,而这种能力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传统之上的:美国政府的自由丝毫也没有损害公民本身拥有的自由。“1862年1月1日美国共有一千四百九十六家银行,每家都发行自己的钞票。流通中的钞票共约七千种,其中不少是带有欺骗性的,一切都造成商业界的巨大混乱。……但在战争期间建立国民银行制度的主要理由,或许是相信它能对公共信用给予支持。” 美国建立起国民银行制度,当时的情况比我们任何时候的情况都要混乱,但“建立国民银行制度的主要论据是实行货币统一”, 而不是以统一、治理混乱、打击欺骗为理由,剥夺企业、公民的自由权利,查封银行。更有甚者,建立国民银行的信念和 “主要理由”竟然是“相信它能对公共信用给予支持”。还要对“混乱”进行支持?这对某些人来说几乎不敢想象。然而,正是这种不敢想象的自由主义传统,不敢想象的大度和大气,实现了“政府的自由与民众的自由和谐共处、互相依存、共同繁荣”的社会理想,发挥了普通公民、公司企业、政府的多个积极性,共同促进了美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例子在美国比比皆是。各种交易模式、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各种管理经验、各种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知识都是美国公民在法律之外进行探索实验,再由政府和社会确认而得到的结果。可以说:在美国的发展历史中,在自由主义传统之下,我们看到美国公民和政府无论是在建国之初还是在后来的社会建设中,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几次战争中,都发挥了极大的主观能动性。美国的自由主义从来没有导致过无政府主义,也从来没有出现过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公民的利益的极端现象。
  二、美国的经济底蕴——“实用主义”理念与“推崇实用、群众基础广泛、多种所有制共存、法治良好的经济制度”
  一个国家的经济底蕴也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源泉,美国拥有良好的经济底蕴。这主要表现在“实用主义”理念与“推崇实用、群众基础广泛、多种所有制共存、法治良好的经济制度”。
  美国的实用主义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在美国,“实用主义”不等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不等于“欺上瞒下,没有全局观念或者群众观念”;相反,美国的“实用主义”思想与我国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思想和价值取向是完全一致的。在对真理的判断上,二者都赞成:只有经过实践检验,被实践证明有用的东西才是真理。在价值取向上,二者的主要目的都是反对教条主义,反对将书本上的、未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和教条运用于现实生活之中,或者不顾现实生活要求,盲目推崇、神化某个理论和教条。在服务对象和价值目标取向上,二者都赞成:“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为普通人谋利益,而不是为个别人谋特权;只有符合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的,符合普通公民切身利益的东西,才是有用的东西;那种强调某个领导、某个部门、某个行业的特殊性,将某种特权归于某个特殊个人与特殊群体的做法,都是非理性的做法,最终必然引发社会动荡,将特权者送进历史的垃圾堆。在实用主义思想指导下,美国从普通民众到总统,人人拥有广泛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美国人通过行使这些自由权利,准确而广泛地表达自己对国家政策、法律的看法。这样,就使美国法制中不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部分,不符合普通公民切身利益的东西或者不能成为法律,或者成为法律以后不能执行。
  在美国,无论是立法者、司法者还是普通民众,都会使不符合实际情况、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理念的法律尽快废除。在美国法制史上,最多的废除法律的运动是由民众或者法官进行的。例如:1765年废除印花税法,是因为“殖民地居民拒绝买印花票,有些地方,特别是在波士顿,发生了暴乱。1765年在纽约召开的印花税代表大会提出了反对此项法令的正式抗议,提出不进口政策,在英国商人和制造厂的压力下,议会在1766年3月废除印花税法。” 1770年废除汤森法令,是因为民众的抵制使得“1769年,英国对美国的贸易下降了七十五万英镑,新税制获得的收入只有三千五百英镑。1770年3月,议会废除了汤森法令。” 英国强行贯彻贸易法令的失败,也是因为“同一天,波士顿居民发生了市民同英国军队的冲突事件,这就是波士顿惨案。随着汤森法令的废除和英国强行贯彻贸易法令的失败,殖民地和英国又像平常一样做起生意来。” 甚至通过这些反抗,“1760年以后,美国人们得出结论:英国的重商主义政策损害了他们的经济福利和经济增长。禁止发行纸币、1763年分界线公告、唐税法、印花税法、汤森税法,所有这一切都对殖民地的经济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著名的全国工业复兴法的废除,则是法官讲究实用的结果:“全国工业复兴法刚刚颁布时,曾受到公众热烈欢迎,但不久就遭到各方面的反对。……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断定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反宪法。……1935年5月最高法院在判决谢克特控告美国政府的案件时,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反宪法,加速了这条法律的废除。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同意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的理由有两条:一、国会把立法权非法交给总统,从而破坏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二、国会通过公平竞争法规,非法扩大了对州际贸易范围以外的地方工商业的控制权。” 我们还看到,美国的立法者同样有“讲究实际效果,废除自己所立之法”的传统。例如:1778年制定物价管制法,是因为“通货膨胀造成的困苦日益加深,人们强烈要求对物价和工资进行管制。”而废除物价管制法,是因为“为时不久,人们就看清不遵守规定的人多,遵守的人少。到十一月份,这项法令就被废止。”“1778年1月,又通过一些法令,然而,事实证明这些法律是一纸空文,1778年6月国会又建议予以取消或废除。”国会在废除这些法律的决议中说:“经验证明,限制商品价格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而且会造成国家机构受损害和个人受压迫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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