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来说,“法无规定皆自由”,公民不是法律专家,也无法熟悉所有法例。公民凭借自己的良心与理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民有在法律具体规定之外追求自由、财富和幸福的自由,这种自由同样由法律原则来保障。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非法”或者“法没有规定”为理由处罚任何人,换句话说,国家和社会只能够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打击”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不能超出法律的具体规定“打击”没有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非法行为”。即便是这种非法行为严重损害他人或者国家的利益,也只能采取“先立法再打击”的做法。显然,即便是这种补充做法,也很容易伤害人们和法律所追求的自由,为了防止这种做法被滥用,人们又确立了“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从旧兼从轻” 的效力原则。
3、 多种自由的“共和”与“共荣”
由于法律对自由的保障非常严密,使得每个人、每个组织的自由无论是在法律之内还是在法律之外都能够发挥到极致。这样,法制造就了多种自由和谐相处、共同繁荣的“共和”与“共荣”局面。“自由”与“自由”之间的关系不是高与低的关系,不允许以一种自由侵害另一种自由,也不允许以大的自由压制小自由,有力地防止了国家权力的滥用,调动了公民的劳动积极性。要保持多种自由的“共和”与“共荣”的局面,还必须给予自由与自由平等交易的机会与机制。如果有“普遍约定”(法律的许可)或者“特别约定”(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与合同)为依据,自由与自由之间可以进行普遍交易,交易一方所受的损失由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此,从法律的层面来看,美国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的、各种主体、纪律严明、法制完备、团结紧密的有战斗力的多层面的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统一。美国银行制度的历史可以说明美国如何实现政府的自由与民众的自由和谐共处、互相依存、共同繁荣的局面:
早在殖民地时期,美国人就认识到:“没有一个有效能的政府来保护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经济上就不能取得生产的发展。政府最古老的职责之一,就是建立适当的货币制度。没有交易媒介,没有一个成功的货币制度以及与之并存的作为政府基本职能的政治稳定,贸易和商业所依赖的经济专业化就无法存在。” 很快,美国政府不但建立起自己完备的货币体系,而且使自己的货币体系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保障。“南北战争时期货币、银行制度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大大促进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现代金融制度已经基本上建立了起来。” “从南北战争结束这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美国在货币、银行制度方面至少有四大改革。……从长远观点来看,更重要的是支票取代货币而成为主要的交换媒介。例如,在1866年,全国货币流通量为九亿四千万美元,银行存款总额为七亿五千八百万美元。而到1914年,存款形式的购买力高达一百八十亿美元左右,货币形式的购买力只有二十亿美元。” 这些指标和比例,我们到现在都还可望而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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