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10、
12、
73、
74、
88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管理条例第5、6、38、39条》
其他国家对此则采取开禁的态度,如: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法
“为了建立联邦储备银行,提供一种具有弹性的货币,能为商业票据提供一项再贴现的手段,在美国建立对银行更有效的监督,以及为了其他有关目的,特制定本法”。
英国汇票和本票法
第五条[汇票不同当事人属同一人式的效力](二)汇票发票人于付款人属同一人,付款人系虚构之人或者无订约能力的,汇票持有人可以按自己的选择,将其或者视为汇票,或者视为本票。
第七条(确定的收款人)(二)汇票可以两人以上为共同收款人,也可选择而二者之一或数人中的少数人为收款人,或者也可以机构当时的主持人为收款人。(三)凡是以虚构之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收款人的,该汇票应保证持票人是受款人。
第二十条[空白票据](一)经签名的空白指示,为使其作成汇票而基金由签名人交付,经该发票人或存贷人或背书人签名,不因为该票据缺乏实质事项而失效,可使其成为完整的汇票,该汇票具有金额……同样方式下,欠缺其他实质事项的汇票,汇票占有人享有表面授权……
如果这种票据在完成后流通到票据正当持有人手中,该票据在其持有时应完全有效,并已认定该票据是在合理期限内严格遵照所附权限填发。
第二十四条[伪造或未经授权的签名]此项伪造或未经授权的签名一概无效,但盖被主张保有或付款的关系人能防止伪造或欠缺收权发生的,不在此限。
但本条并不影响对未经授权的签名的事后追认效力;只是伪造的签名的效力则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