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推导——人格权天然(大民法)秩序的恢复来之不易
人格权不受制约,身份权受制约的现象我国民法学者早就有精辟论述:“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因为,民事主体基于身份权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人格权天然秩序的恢复则是整个20世纪和现在21世纪法治与全球化的主旋律,这里有悲欢离合的浸蕴,善恶生死的交缠,而更多的是血与火的洗礼。
从正的方面来说: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基本上已经完全独立出来,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她们或者以人权宣言的形式完全单列,或者在
宪法中位于首要位置。总之,她们是高于
宪法的天然权利。英美法系的这种精神和形式基本上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完全接受。两大法系中,宪政的始祖无一不将人权宣言或者权利法案置于
宪法与宪政之前,并不是巧合,更没有协商,恰恰是天然原理作用于人的感官的结果。《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性与地位高于《联合国宪章》,违背人权欺压自己民众的政府首脑必然受谴责,甚至挨打受审判,而不得援引“互不干涉内政”抗辩,道理也在于此。我国宪法也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置于首位,尽管这里面有一些是人格权,有一些是身份权,尽管二者混排屏蔽了人们的视线,为身份权侵犯人格权打开方便之门,这种排法还是部分体现了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
从负的方面来说: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都付出了异常沉重的代价。二十世纪几个影响最大的理论,希特勒国家社会主义、军国主义、计划经济主义都发源于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都是用身份权去破坏人格权的理论,都有非常明显的财产崇拜和国家崇拜因素,都要求、鼓吹人们去牺牲人格权、为建设一个更加理想的社会献身,要求人们放弃普通人格与普通人的权利,向其塑造的“英雄”学习,培养“高尚情操”与“道德品质”。由于人格权是内生的,具有天然的保护膜,要破坏她只得寻求暴力的支持。整个20世纪暴力理论喧嚣尘上,暴力源都是身份权之一“国家权”。国家对外使用暴力直接酿成了二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持续时间4年零3个月,参战国33个,卷入战争人口15亿,军民伤亡3000多万,财产损失3300亿元;第二次世界大战持续时间6年,参战国60多个,卷入战争人口20亿,军民伤亡7000多万,财产损失40000亿美元 。自杀远比杀人更难觉察,也更加可怕,国家对内使用暴力直接酿成了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对内使用暴力造成的人员损失与财产损失远远超过二次世界大战。《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以及后来各国的
宪法改革都是为了恢复人格权天然秩序,规制身份权的产生必须通过人格权的行使,通过自由、平等、竞争性的直接投票权产生,以限制身份权滥用,恢复“人格权先于身份权”的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