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物权先于他物权与债权:因为此条已经成为两大法系无可争议的公理,不再展开。
三、“人格权先于身份权”原理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英美法系虽然没有制定法典的习惯,也没有民法典,但其讲究实用,尊重人的传统却使其获得了长期的发展机遇,其逻辑性与合理性反而大大超过了大陆法系,并且这种天然的实用逻辑与两分方法代代相传,丝毫没有变动,其在人格权方面取得的成就远远超出大陆法系。当今世界人权最大成就的拥有者,主要在英美法系,《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以及其他许多作为万法之源的人格权保护文件,贯彻英美法系的理念远比大陆法系要多。两大法系趋同,说穿了就是大陆法系乐于被英美法系的精神所征服,英美法系乐于接受大陆法系的形式而已。可以说,英美法系没有编民法典,但其人格权的保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或者说最基础最受重视的地位。而其对身份权的保护则自然地依附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先于身份权体现得十分明显。比较突出的例子就是:尼克松下台与克林顿接受司法调查。在大陆法系的框架内,很难理解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贵为一国总统会被这样一件小事搞得焦头烂额。为什么?总统权是一种身份权,而选举权、言论自由权、表述事实真象权是一种人格权。
以身份权侵犯人格权,违背了天理,会使整个英美法系及其维系的社会传统与信念毁于一旦,会使人性、社会道德、宇宙秩序不复存在:社会因此而混乱,道德因此而沦丧,人性因此而丑恶。
与此相对照,大陆法系虽然制定了民法典,“人格权先于身份权”这一初始原则的贯彻,却在走了很多弯路,闯了很多大祸,痛定思痛之后,才慢慢地,在英美法系的带动下,走上轨道;并且还有出轨的可能性。尽管这种可能性很小,但也应该值得警惕,在拥有核打击能力之后的出轨,允许国家领导人继续以身份权侵犯人格权,毁灭的不仅仅是整个人类,而是所有的地球生命和整个地球。
大陆法系逻辑比较混乱,主要在于财产崇拜与身份崇拜。财产崇拜对法典的影响源自德国的潘德克吞学派,该学派把罗马法的三分变成德国民法典的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分则中财产权跑到了身份权之前,我国有部分民法学者发现了这种做法的严重性,写出长篇文章《“人身关系”流变考》,要求回复罗马法 ,为“人身关系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先于财产关系提供理论支撑” ,但大部分民法学者还是坚持民商合一,舍不得将肥肉放到人身权之后。身份崇拜表现为以国家为起点肢解人格权,比如:将一国法律肢解为公法与私法,市民法与万民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等,表面特征明显,内部逻辑混乱。由于人格权被肢解,公共身份权被神化,法律变成了国家的产物,人格权也就成为私权利变异为“人身权”,
宪法也就成为母法,卑贱的个人也就只能听命于国家,甚至要为至高无上的国家及其领导人献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