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教区内教士们的集会——地方宗教会议——也经常召集,主教被要求每一年对教区进行一次视察。主教们也可以派出特使对教区的情况进行核查或传递命令。
在教区这一级,同样存在着职能的划分和对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体制。教区主教既对教区的精神事务负责,又对教区财产的管理负责。此外,教会法还要求他在他的教区内保持持续居住。与此同时,教士,尤其是较大教区的教士周围又围绕着神职的和世俗的助手,这些助手们的需要和希望他不能置若罔闻。
“这样,尽管教会内所有的政府权力都最终集于教皇手中,但是,教皇的专制统治却受到了处于顶端的官僚体系的职能划分以及整个教会政府的等级制的,或曰金字塔式的限制。这种限制自然比不上三权分立和联邦主义的近代概念;但是它们却构成了对专制主义的重要制约,只要培育了教皇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愿意破坏的政府习惯与传统。一种形式化的、法律上的官僚结构被创造出来,这在日耳曼人的欧洲是一种全新的发明。政府从个人对领主的效忠中分离出来了。这里所发展起来的复杂的组织间关系不仅与部落的组织制度,而且也与封建的甚至早期帝国的组织制度(无论是拜占廷的还是法兰克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官僚结构的这种复杂性和专门性是
宪法原则的一个渊源。”
因此,教会法学家将统治权与管辖权之间的认同便相当于教会政治体的活的
宪法。教会是一个Rechtsstaat (法治国),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与此同时,对于教会权威所进行的限制,尤其是来自世俗政治体的限制,以及教会内部尤其是教会政府的特殊结构对于教皇权威的限制,培育出了某种超越法治国意义上依法而治的东西,这些东西更接近后来英国人所称的“法的统治”(“the rule of law”)。
【注释】 有关详细内容请参见王治心:《中国宗教思想史大纲》,东方出版社, 第 6~7页
曹谨清选编《梁漱溟文选》之《中国文化要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90页
参见曹谨清选编《梁漱溟文选》之《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90页
曹谨清选编《梁漱溟文选》之《中国文化要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93页
曹谨清选编《梁漱溟文选》之《中国文化要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