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西政治传统中法律的作用

   时常有人声称儒学是成功者的宗教(至少是属于那些为成功而奋斗的人),而道教是失败者的宗教(至少也是属于那些无望成功的人)。这种说法虽不失之偏颇,但考虑到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两者分别受到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历史上治乱接替),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儒学的中心问题是道德和政治体制,主要是上层知识分子的宗教,它代表行动,在“法”、“治”时期占主导地位。冥想型的道教则是人民的宗教,但在社会动荡不安、政治分崩离析时期即使是读书人也把它当作“哲学的慰籍”。
  如果我们把儒家和道家相对照,就会发现儒道之间有一种相反相通的互补关系。信奉儒家正统意识形态的人,只要将自己的处世态度来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并不需要改变自己看问题的方式,就很容易转到它的补结构—道家(道教)中去,这使它可以成为在现实生活中失意或不满于现状又无力改变它的那些人的精神避难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统治。
 但同时也应看到道教不仅是主张清净无为的遁世者的宗教,也是个自然教派的救世宗教,它试图指引奉道者超越短暂梦幻的人生,去追求极乐的永生。道教相信有一个原初的乐境,然后有了人生,即堕落的境界;在这一境界需要依靠超自然的力量的协助和保护,因而道教又是叛逆者、革命者、热衷于启示的空想家、反抗运动和秘密社团的宗教,道教的这类特点或许反映出佛教的影响,因此,佛教和道教在和平时期被统治者用于麻痹百姓安于现状的同时,亦被被统治者用作反抗统治的武器。藩镇割据、连年战乱、百姓生活困苦不堪的唐朝中后期即是如此。
  可见,宗教对于统治者的政治统治的作用也是双方面的,一方面统治者可以把宗教用作夺取政权、维护统治和麻痹人民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们也可能为统治者的反对力量所利用成为推翻其统治的手段。这也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导致对于政治的影响和作用也有差别,对于政治传统也可能会有影响。
  
  二、 西方政治传统中宗教的作用
  这里主要讨论中世纪基督教会政府的宪政对形成西方近现代宪政传统及法治传统的作用。这里所称的基督教会政府的宪政是指在教会体系内部形成的最接近于创造一种次极宪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在这里“宪法”一词取它的近代意义,即指的是主权的归属及限度、选择统治者的程序、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分配、政府权威的范围以及臣民或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限于篇幅,下面将选取其中的某些方面进行论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